第五章 宋辽金夏元官制 第五节 元朝官制
元朝的前身是蒙古汗国,由成吉思汗所建。当时官制比较简单,实行领主分封制。其办法是,把全国牧民按地区编为十、百、千、万户,各设长以统领。万户长、千户长都是开国功臣,由成吉思汗任命,占有不等的封地和封户。封户平时畜牧生产,缴纳赋税,战时由领主率领,随大汗出征。所以,这种领主分封制实质是一种军政合一的组织。成吉思汗的私人财产和宫廷事务分属于四个斡耳朵。斡耳朵是宫帐的意思,由成吉思汗四个妻妾分别管理和继承。成吉思汗的亲军有10000人,称怯薛军。怯薛是“番直宿卫”的意思,也就是宿卫军。他的成员称怯薛歹,长官称怯薛之长。怯薛除保卫大汗外,还负责大汗的日常生活,并兼办公事,处理国务。怯薛组织中为大汗主管文书的官员称必阇〔du都〕赤。必阇赤,意为“书史”,也可以参谋国事。司法官称扎鲁忽赤,汉译为断事官。元朝统一中国后,国家规模超过汉、唐,蒙古汗国官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为了行使有效的国家管理,蒙古统治者对历代中原王朝官制,特别是金朝官制,多所借鉴,形成了颇具特色的元朝官制。
(1)中央官
元朝中央最重要的机构是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
元朝不采用隋唐确立的三省制度,而是沿用金朝尚书省制度,更名为中书省。中书省是由蒙古汗国时侍卫官必阁赤演化而来,又称都省,为管理全国政务的最高行政机构。中书省名誉上的长官是中书令,由皇太子兼任,称“行中书令”或“领中书令”,但并不常设,元代只有四个皇太子兼任此职,而且“首居重器,未尝事事”(《秋涧集》卷八四),“名虽如是,实则未闻”(《青崖集》卷四)。实际上中书省的长官是右丞相和左丞相,总领省事,裁夺庶政。元制尚右,右丞相地位高于左丞相。平章政事是丞相的副贰,左右丞、参知政事为执政官,统称宰执。又有参议中书省事,掌管左、右司文牍,并可参决军国重事。左、右司,各设郎中、员外郎、都事等官。中书省统领六部。六部皆设尚书、侍郎、郎中、员外郎等。六部职掌与宋朝相仿,惟兵部不掌军政,只负责邮传屯牧。至元七年(公元1270年)、至元二十四年(公元1287年)、至大二年(公元1309年),元朝曾三次设立尚书省,与中书省分权,但时间都不长(三次设置合计八年),所以终元之世基本上实行的是一省制。
需要指出的是,元代宰执官名运用十分混乱,原因是相当长时间内被用于赏功加官,到元中期恶性发展,从京官到外官,从文职到武职,甚至佞倖、僧道之类,往往都被授予宰执头衔,有时前面加“遥授”字样,有时则径称丞相某某、平章某某,职官、加官颇难分辨。直到元朝后期,加官宰执头衔才得到控制。
枢密院是最高统军机构。除怯薛外,“天下兵甲机密之务,凡宫禁宿卫、边庭军翼、征讨戍守、简阅差遣、举功转官、节制调度,无不由之”(《元史·百官志二》)。最高长官枢密使,也不常设,实际上的长官是知枢密院事,下设同知枢密院事、枢密副使、佥枢密院事、同佥枢密院事、院判、参议等官。元朝枢密院与宋、金枢密院略有不同,即遇有大征伐,另在用兵处分置行枢密院。行枢密院简称行院,是临时性的,事已则罢。元朝军队分宿卫(戍卫京师)和镇戍(镇守全国各地)两大系统。宿卫军又分怯薛和五卫亲军。怯薛军入元后仍然保留,处于功勋军的地位,设怯薛长,归皇帝亲自统辖。怯薛待遇优厚,元朝高级军政官员多出身于怯薛。所以,官员以怯薛出身者最显贵。五(左、右、中、前、后)卫亲军是中央常备军,各设都指挥使、副都指挥使等官,由枢密院管辖。镇戍军也由枢密院调动,有蒙古军、探马赤军、汉军、新附军,其编制为万户府、千户所、百户所、牌子四级,分别由万户、千户、百户、牌子头统率。各级军官都是世袭,地位高于文官。
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构。忽必烈曾说:“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草木子·杂制篇》)。设官有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元代御史台地位高于唐、宋,一改以往以低品位官员监察高品位官员的传统。御史台直属机构有殿中司和内察院。殿中司设殿中侍御史,主管检查朝廷礼仪、考核京官。内察院设监察御史,主管刺探举报各种违法之事,有一定独立性,称作天子的耳目之司。元朝还在江南、陕西分设行御史台。御史台(内台或总台)与江南行台(南台)、陕西行台(西台)分辖二十二道,腹里与河南、辽阳二行省八道隶内台,江浙、江西、湖广三行省十道隶于南台,陕西、甘肃、四川、云南四行省四道隶于西台。每道设肃政廉访司(初设时称提刑按察司),置使、副使、佥事、经历等员。廉访官分临所管道监察,称为分司,每年八月至次年四月出巡,监察地方官吏,复审案件。元代御史台可以自选从总台到肃政廉访司的官员(需奏皇帝批准),这在历朝监察官的设置上是绝无仅有的,反映了元朝监察制度的特点。
元朝是一个开放型的政权,重视利用中外各种宗教加强思想统治,因此设有管理宗教事务的各种机构。最重要的是宣政院和崇福司。宣政院设院使、副使、同知、佥院、同佥、院判、参议等官,主管全国释教僧徒及吐蕃事务。吐蕃著名佛教领袖八思巴曾为宣政院第一任总领,被尊为“帝师”、“大宝法王”。如吐蕃有事,宣政院另设分院往治。崇福司,一度改称崇福院,掌管也里可温(基督教)事务,管理本教教士和十字寺(教堂)。设官有崇福使、同知、副使、司丞、经历、都事、照磨等官。据考证,元朝有也里可温教寺院72所。道教则由集贤院兼管。江南道教由皇帝敕封的正一道天师掌领。元朝对各种宗教寺院大加保护,主管祭祀典礼的太禧〔xi喜〕宗禋〔yin因〕院同时负责对寺院的修缮。
元朝称院的机构特别多,主要有两类。一类设官是院使、同知、副使等。除前面提到的几个以外,还有宣徽院,掌管皇帝酒膳及朝廷筵宴。光禄寺是宣徽院的子机构。太常礼仪院,掌管礼乐、祭享宗庙社稷、封赠谥号等事。太史院,掌管天文历法之事。太医院,掌管医药和各种医药机构,同时制奉御用医药。将作院,掌管官府手工业。通政院,掌管全国驿站,后分置大都、上都两院。典瑞院,掌管皇帝的印玺信物。中政院,掌管皇后宫中财政、营造、供给。储政院,初名詹事院,掌管辅翼皇太子之事。另一类设官是各种名目的学士。有翰林兼国史院,负责拟写诏令,纂修国史。蒙古翰林院,负责翻译文字。集贤院,负责学校和征集人才,同时兼管道教、阴阳、占卜等事。下辖国子监和国子学。监负责学的教令,设祭酒、司业、丞等官。学负责教授生徒,以博士领衔管理。又有蒙古国子监和蒙古国子学,不隶集贤院,而归蒙古翰林院管理。奎章阁学士院,掌管进呈经史书籍,考校历史,纂修《经世大典》。下辖群玉内司,掌管图书宝玩;艺文监,主管以八思巴文字翻译儒学经典。
此外,还有称府、称寺、称司、称监的机构。称府的有大宗正府,设扎鲁忽赤若干,由诸王为之长,掌管治理诸王、驸马以下蒙古、色目人的刑名诉讼,也兼管蒙、汉相关的刑狱。侍正府,设侍正府侍、同知,掌管内廷近侍之事。称寺的机构设卿、少卿。多为主管斡耳朵的机构。如长庆寺、长秋寺、承徽寺、长宁寺、延徽寺等。蒙元皇帝、皇后的斡耳朵各有私产和人户,死后由亲族继承。除这一类机构外,还有武备寺,掌管兵器的制造和供应。太仆寺,掌管马政。尚乘寺,掌管皇帝御用车马。值得注意的是元朝不设大理寺,以其职掌归入御史台。称监的机构有太府监,设太卿、太监、少监,掌管财务库藏。领内、右、左库藏。都水监,设监、少监、丞,掌管河堤渠防。又在地方分设大都河道提举司,山东、河南行都水监等机构。秘书监,设卿、太监、少监,掌管图书。司天监,设提点、监、少监,掌管历象研究及教学。又有回回司天监,设官同司天监,是少数民族星象学者观察天象的专门机构。设司的机构有大司农司,设大司农、卿、少卿,掌管农桑、水利及赈济之事。大都(今北京)留守司,设留守、同知、副守,掌守卫京城。
(2)地方官
元朝地方有两个系统,一是行省系统,一是土司系统。
行省,即行中书省,也简称省。元朝以大都为都城,称河北、山东、山西之地为“腹里”,直属中书省管辖。腹里之外,分设岭北、辽阳、河南、陕西、甘肃、四川、云南、湖广、江西、江浙等十个行省。“省”,最初是官署名,如中书省。行省是中书省分出来的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设官同中书省,亦有丞相、平章、右左丞、参知政事、郎中、员外郎、都事等。这种制度是从金朝学来的,金朝叫行尚书省,是临时的,不常设;元朝定型为常设的机构。以后,行省又演化为大行政区的代名词。明、清时候,行省作为官署名不复存在,但作为大行政区的代名词则沿用下来。行省下是路、府、州、县。路分上路和下路,满10万户为上路,不及10万户为下路,地理位置重要的地方,不论人口数亦可置上路。路设总管府,长官称达鲁花赤,总管副贰。下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等官,下辖儒学(学校)、司狱司、织染局、杂造局、录事司等分管各项专门事务的部门。府的设置不普遍,有的直属中书省,有的隶属于行省,有的隶属于路。府之下有的直辖州县,有的不辖州县。府设达鲁花赤、知府(或府尹)为长官,又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牍等员分管各项具体事务。州按所辖民户多少分为三等,江南、江北标准不一。江南50000户以上为上州,30000户以上为中州,不及30000户为下州。江北15000户以上为上州,6000户以上为中州,不及6000户为下州。州设达鲁花赤、知州为长官,其他设官如同府制。县也按所辖民户多少分为三等。江南以30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上、10000户以下划为上、中、下县。江北以6000户以上、2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划为上、中、下县。县设达鲁花赤为长官,下设县尹、县丞、主簿、尉、典史等官。在比较重要的地方设巡检司,如浙江行省泉州路设有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琉球(今台湾)等地。
土司设置于边陲少数民族地区。有宣慰司、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元帅府、万户府、千户所等机构。设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招讨使、元帅、万户、千户等官,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有的土司设在行省之内,如湖广、云南、辽阳等行省;有的设在行省之外,如维吾尔、吐蕃等。元朝土司的设置,是唐朝羁縻州县的进一步制度化,以后为明、清两朝继承下来,对巩固祖国的统一很有作用。
元朝以蒙古族为统治民族,把人户分为蒙古、色目、汉人、南人四等。四等人户在政治待遇上显分优劣,从中央官到地方官的设置上都有突出的反映。高级官员基本上为世袭蒙古、色目贵族和极少数汉人官僚所垄断,而汉人官僚也往往充任副职。如中书省,右丞相必须是蒙古人,色目人可任左丞相,而汉人只能任平章政事。有元一代,非蒙古人做丞相的只有三人。御史台也是一样,“台端非国姓不以授”(《元史·太平传》)。台端,指御史大夫。国姓,指蒙古人。至于地方行中书省长官丞相、平章政事,更是非蒙古人不任。元朝还有一个特殊的官名“达鲁花赤”,蒙古语“镇守者”的音译,按规定由蒙古人(偶有色目人)担任。中央许多机构,地方路、府、州、县,非蒙古军的万户府、千户所,都设有此官。达鲁花赤的设置,也体现了强化蒙古贵族统治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