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宋辽金元的考试制度 第二节 宋朝对太学考试制度的改革
宋朝建立不久,国家“积贫”、“积弱”、“内忧”、“外患”,引起朝野上下知识分子的忧虑。范仲淹(公元989—1052年)是宋朝一位锐意进取、励精图治的改革家,曾经长期担任地方官吏。仁宗庆历三年(公元1043年)他为参知政事,提出了整顿吏治的主张,认为必须精简冗员,限制恩荫,严格考核,以提高官员素质。他对当时只重科举、轻视学校教育的作法十分不满,认为这是不问耕耘而只求收获。在仁宗皇帝的支持下,他对科举考试制度进行了改革,规定读书人必须在学校学习300天以上,并且须有人证明其品行端正,才能参加朝廷的科举考试。过去参加过科举考试的人,也须入学校学习100天以上,方能再参加科举考试。对于进士科的考试办法,规定为考三场,把考试策问放在首位,以便考察考生们的真才实学,先策、次论、再次诗赋,取消考试单纯背诵的帖经、墨义。还取消了科举考试中的“弥封”、“誊录”等办法,强调考生要具备品德修养和治理国家的能力。由于统治集团内部斗争加剧,范仲淹很快被排挤出朝廷,他的改革归于失败,一切又恢复如故。
范仲淹在庆历年间进行的科举考试制度的改革失败了,苏轼曾为此议论道:“且天下固尝立学矣。庆历之间,以为太平可待,至于今日,惟有空名仅存。”(《东坡奏议》卷一)但庆历的改革对端正当时的士风、学风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北宋末年也有人赞道:“教养人才,士风丕变,故至今论学校者,称庆历之风。”而且庆历科举考试制度的改革,废除帖经、墨义,改试“大义”,对新儒学——义理之学的兴起起到了激活作用,“自庆历后,诸儒发明经旨,非前人所及”(《困学纪闻》卷八)。著名的“北宋五子”一一周敦颐、邵雍、张载、程颢、程颐等就是在庆历年间或稍后进行新儒学探索的。庆历兴学及科举考试制度的改革也为25年后的熙宁元丰年间(公元1068—1085年)的兴学和改革作了铺垫。
王安石(公元1021—1086年)也是一位富有热望的政治家,他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提出:“方今之急,在于人才而已。”认为教育之目的全在于陶冶通经致用之人才,其陶冶之权能在国家,而陶冶之方不外“教之,养之,取之,任之”。如果国家教、养、取、任有道,则人才乃用之不穷。王安石批评当时的学校教育所传授的,仅是对付科举考试的“课试文章”,而这种耗尽考生精力的学校教育,不是在造就人才,而是在毁灭人才。他主张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构都要兴办学校,严格挑选教师,广泛招收有培养前途的人入学。学生不仅要读圣贤之书,还要掌握国家法令制度。经过系统的学习和严格的考核,成绩优秀者可直接由政府授以官职,而不必再经过科举考试。王安石希望学校能摆脱附庸于科举的地位,真正成为向国家输送人才的主要场所。
宋神宗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起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开始进行变法革新。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王安石拟就考选新法,规定废除明经科,专以进士科取人。进士科考试废除诗赋、帖经、墨义,突出考试经义和策论。
王安石曾批评以诗词工巧取士的做法,他作诗云:
当时赐帛倡优等,今日论才将相中。
细甚客卿因笔墨,卑于《尔雅》注鱼虫。
汉家故事真当改,新咏知君胜弱翁。
圣世选才终用赋,白头来此试诸生。
王安石认为让青少年“闭门学作诗赋,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习,此乃科法败坏人材,致不如古。”
王安石以复兴三代之制,作为改革科举的历史依据,并颁布《三经新义》作为经义考试的标准。他作《三经新义》的目的在于以经书施于世用。王安石亲自阐释《周礼》谓之《周官新义》。《诗》、《书》则由其子王雱〔pang乓〕与吕惠卿共同诠释,合谓《三经新义》。王安石希望通过他的《三经新义》,来改变科举以诗赋取士的空疏无物的考试内容,使科举考试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相联系,并由此以振兴宋朝。
当时把《易》、《诗》、《尚书》、《周礼》、《礼记》定为大经,《论语》、《孟子》定为兼经。进士科考试有四场:第一场考大经,第二场考兼经,第三场考论,第四场考策。后来又强调掌握律令和执法断案,于是又增加了考试律令的内容。殿试只考策问,字数限在千字以上。由于取消了明经科,进士科的录取名额有所扩大。并新立明法科,试律令,《刑统》,大义及断案,以培养推行新法的法律人材。
太学是封建社会的最高学府,是直接为朝廷培养和输送高级官吏的场所。宋朝沿历代成法,在汴京设置太学,作为全国级别最高、规模最大的学府。但宋初以来,太学一直管理不善,徒具空名。王安石执政后把整顿和改革教育的重点首先放在改革太学上。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王安石拟订太学新制,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又经李定等修订,颁《太学令》140条,使太学之法日趋完备、细密。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教育法规,重点是建立一套全面而严格的太学考试制度——简称为“三舍法”,亦称“三舍选察升补法”或“三舍考选法”。
“三舍法”的主要内容是:
将太学生分为上舍生、内舍生和外舍生三个等级。最初上舍生定员为100人,内舍生定员为200人,外舍生不限员。报名入学者持有籍贯所属州县的证明并接受检验,经考核合格者即为外舍生。
教师每月末和每季度末分别对学生进行小考和中考,称为“私试”,并记录学生每月和每季度的品行和学习表现。这种平时的考核成绩,积累到规定的标准,学生便可参加升舍考试。如果“私试”三次不合格,已升舍的还要受到降舍的处分。学校每年终为符合标准的外舍生举行一次大考,称为“公试”,根据大考成绩并参考平时道德行为和学习上的表现,择优递补为内舍生。学校每两年为符合标准的内舍生举行一次“上舍试”,根据考试成绩并参考平时“行艺”表现,择优递补为上舍生。上舍生根据累积的考试成绩和平时的“行艺”表现分为三等。如果考至上舍上等,相当于科举及第,可由政府直接授以官职;考至上舍中等的,可以直接参加科举考试的最后一场——殿试;考为上舍下等的,可以直接参加科举考试的省试,也可以留校担任学正、学录、学谕等一类的辅助教学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的职务。
“三舍法”的主要特点是赋予学校直接向国家输送人才的职能。学校不再是科举考试的预备场所,学生在校的学业成绩相当于科举考试的成绩,优秀生可以越过科举而直接得官,次优等生亦可参加科举考试中的殿试或省试,这样就大大提高了学校教育的地位和学生在校学习的积极性。“三舍法”实施之前,太学长期为有名无实的空架子。“三舍法”实施之后,太学面目大为改观。后来太学发展为上舍生100人、内舍生300人、外舍生2000人的规模,可见“三舍法”推动了太学的发展。自此以后,这种“三舍法”取士便与科举考试取士同时并行。
“三舍法”虽可将学生平日的学业品行作为升舍、应举和授官的依据,避免了一次考试定终生的弊病,但它也有其局限性,如北宋魏泰在《东轩笔记》卷六所说,“三舍法”推行后,为了求取入学和升舍,“于是轻薄书生,矫饰言行,造作虚誉,奔走公卿之门者如市矣!”这也是实情。
王安石的改革失败后,他内心很苦闷,在一首《读进士试卷》的诗中,表达了他因变法主张不能实现所产生的叹嗟与惆怅之情:
安知鸿都事,竟用程人物。
变今嗟未能,于己空自咄。
他批评宋代沿袭隋唐旧制,实行诗赋取士,录用那些沿袭固定程式、千篇一律地课试诗赋辞章的“用程人物”。他引用《世说新语·黜免》“殷中军(殷浩)被废在信安,终日恒书空作字”的典故,表达了他对守旧派阻挠新法实施的强烈不满,暗示反对改革、因陈守旧是一件“咄咄怪事”。
王安石变法失败后,“三舍法”一度被废止,但很快又重新恢复。宋徽宗时,“三舍法”又进一步推广。新建的算学、书学、画学也实行“三舍法”。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地方官学也实行“三舍法”。各州学的上舍生,上等的补为太学的上舍生,中等的补为太学的内舍生,下等的补为太学的外舍生。又在京郊另建辟雍,专门容纳外舍生。当时太学的上舍生增为200人,内舍生增为600人,外舍生增为3000人。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宋朝廷决定废除科举考试制度,完全由太学和各地方官学按“三舍法”取士,实现了王安石以学校取士代替科举考试取士的夙愿。不过完全靠学校“三舍法”取士,也有一些困难与局限。第一,地方普遍建立学校,经费有一定的困难,由于经费不足,学校难以维持,也不能满足更多的读书人进入学校的要求,不像科举考试那样,国家只需立一个考试标准,不用花费更多钱财就可以招来人才;第二,由各地学校选拔人才,容易各行其是,难以确保选才的统一标准和人才质量,比较科举考试更易徇私舞弊,行不正之风。因此,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宋朝廷不得不于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重新恢复科举考试取士的制度:“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存三舍,以甄序课试,遇科举仍自发解。”(《宋史·选举志一》)虽太学仍用“三舍法”,却仅限于以它考试升选生员,到贡举之年,选送一部分合格生员参加礼部省试。
北宋兴学和改革科举考试制度三起三落,虽然都只是探索,但这三起三落的一个共同点就是坚持把学校教育制度与科举考试制度紧密联系起来,坚持取才应本之于学校,这一点启示了后世,致使明清时期学校教育完全纳入了科举考试制度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