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宋辽金元的考试制度 第三节 辽金元的考试制度
契丹族是生活在辽河与滦河上游的少数民族,出身于契丹耶律氏贵族的阿保机统一了契丹八部,于公元916年自立为皇帝,即辽太祖。他的儿子耶律德光继承了皇位,于公元947年把契丹国号改为“辽”。据《辽史·室昉传》载,早在辽太宗会同初年便有契丹族人室昉“登进士第”之举。说明辽实行科举考试制度较早。又据《辽史·景宗本纪》载:景宗保宁八年(公元976年)“诏南京复礼部贡院”,即恢复了科举考试的机构。又据《续文献通考·选举考》载,辽圣宗统和六年(公元998年)“诏开贡举”,辽的科举考试制度才算正式建立和健全起来,范围也有所扩大,每年考中的人有几人、十几人、几十人。到兴宗、道宗时,中进士的人多了,从几十人到百余人。当时效法唐制,设乡试、府试、省试三级,后又增加廷试(即殿试)。起初只考诗词赋和法律,后增加了明经、茂才异等及其他科目。起初是每年考一次,自辽兴宗以后,则是三年举行一次。考试后的阅卷录取和授官等方法,均仿唐宋制度。进士录取等第,主要根据考生成绩,分为甲、乙、丙三等。新科进士录取后,辽代皇帝亲自接见,并举行隆重的颁赐仪式,使新科进士感戴皇上赐给的恩荣。
辽的科举考试制度主要是为汉人设立的,严禁契丹族的人参加科举考试。一方面表示朝廷尊重中原先进文化,另一方面也是为笼络汉族知识分子使其为辽朝廷服务。至于本族人,只要学会骑马射箭、握好兵权就够了,另有一套升官制度。兴宗时耶律庶箴因为让儿子去参加科举考试,竟受到“鞭之二百”的处罚(《辽史·耶律庶成传》)。但到了辽代后期有些变化,对契丹族人参加科举考试的限制明显地放松了。一些契丹族贵族子孙也通过科举考试,获取声名。如辽宗室耶律大石,“字重德,太祖八代孙也。通辽、汉字,善骑射,登天庆五年(公元1115年)进士第,擢翰林应奉”(《辽史·天祚皇帝本纪四》)。又如耶律俨,自幼好学,“有诗名,登咸雍(辽道宗年号,公元1065—1074年)进士第”(《辽史·耶律俨传》)。
辽代科举考试制度虽在其规模和影响上,以及在管理水平和考试的标准化方面都远不如唐、宋,在实施范围上又带有一定的狭隘的民族局限性;但辽代的科举考试的实施,对于辽代加速其封建化的进程,对于儒家传统文化的传播,对于促进民族之间的融合以及促进北方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都是有益的。它还为金代科举考试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借鉴。
女真贵族完颜阿骨于公元1115年在会宁(今黑龙江阿城县白城)建立了“金”。公元1125年金灭了辽,公元1127年金又灭了北宋,金政权控制的地区迅速扩大。到了公元1141年,金和南宋王朝达成了“绍兴和议”之后,淮河以北地区全部在女真贵族的统治之下了。为了笼络汉族知识分子,金太宗天会元年(公元1123年),第一次设科考试,紧接着第二年又连续举行两次科举考试。公元1127年北宋灭亡之后,金又举行科举考试,分南北场考试,各以经义、词赋取士。北场录取进士200人;南场录取进士150人。到了海陵王正隆元年(公元1156年),金废除了南北二场考试做法,并对科举考试作了调整,确定为三年举行一次,考试分为四个层次:乡试、府试、省试、廷试(殿试)。“凡诸进士举人,由乡至府,由府至省及廷试,凡四试皆中选,则官之。”(《金史·选举志》)考试范围以五经三史的正文为限,科目有词赋、经义、策论、律科、经童科等。考试词赋、经义、策论中选者,称为进士;律科、经童科中选者,称为举人。此外还有临时的制科。金世宗大定十一年(公元1171年)金朝首创女真进士科。专招女真族人考试,有一套异于汉族人的考试和录取程序。可见金朝比辽朝更重视科举考试,没有沿袭辽朝不允许本族人参加科举考试的狭隘规定。不过女真族贵族子孙作官仍有世袭法保证,不一定都经科举考试这一途径。有的女真族贵族子孙科举考试落选,但仍可被赐予“及第”,谓之“恩例”,或经朝廷大臣推荐授予出身,谓之“特恩”。到了哀宗晚年,则明确规定“许买进士第”(《金史·哀宗本纪》),这更为贵族、官僚及其子孙后代升官晋级大开方便之门。值得提出的是金代在科举考试的内容、形式及录取方式上还有不少创新。如在金章宗明昌元年(公元1190年),皇帝下诏在《六经》、《十七史》、《孝经》、《论语》、《孟子》及《荀子》、《扬子》(扬雄)、《老子》内出题,并且还要在题下注其引经据典的根据,这种命题范围并要求注其经典出处的办法,是金代的创新。比起辽、宋科举考试主要从《四书》、《五经》中寻找答案是大大地扩展了,扩充到经、史、百家之言的范围,并且要求考生的答题引用的资料必注明来源,这是对考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时进士的待遇甚为优厚,这对汉族知识分子具有更大的吸引力。这大概也是出于政治斗争的需要,与南宋政权争夺知识分子的支持。元朝人写《金史》时,也称金代科举考试制度“得人为盛”。与辽代不同的是,金代除设“常科”之外,还设有“宏词科”等特科和武举科。特科即制科,“以待非常之士”,是常科的补充。“宏词科”本是宋代始设的,考试章表、露布、檄书、颂、箴铭等文体的科目。金代把它作为特科,也是为了笼络一些有特殊才能的汉族知识分子。“武举”科始设于金熙宗皇统年间(公元1141—1149年),分府试、省试两级,上、中、下三等。金代末年,科举考试搜检甚严,要用军士监检,对于私带夹书严加搜查,有的要求考生先沐浴、更衣才准入场,有的还有“解发袒衣索及耳鼻”,这更为前所未有之奇闻。
当然,金代科举考试制度并不完善,没有回避措施,为权贵以权谋私大开方便之门。而且金末更重门荫、重军功,甚至金哀宗晚年,明确规定:许买官、许买进士第。科举考试成为官僚贵族的特权,对一般士子则失去了意义。
1206年成吉思汗称帝,建立了蒙古汗国。1237年,成吉思汗的儿子窝阔台汗占领中原地区的时候,中书令耶律楚材就曾经建议实行科举制度,认为守业必用文臣。窝阔台汗接受了这个建议,下诏诸路考试,始以经义、词赋、论等三科取士,凡汉族俘虏中的儒生,亦令就试,共录取了4030人。这是元朝在统一中国南北以前所举行的科举考试。忽必烈于1260年称帝之后,一些汉族官员建议实行科举考试制度,但朝廷总是议而不决。直到元仁宗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元朝才正式制定科举考试的章程。
元朝把人分为四等:第一等是蒙古人;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夏、回回等西北地区的少数民族);第三等是汉人(包括契丹、女真及原来金朝统治下的汉人);第四等是南人(包括长江以南的汉人及西南地区的少数民族)。元朝规定蒙古人、色目人考两场,第一场考经问五条(从《大学》、《论语》、《孟子》、《中庸》四书中出题,用朱熹章句集注);第二场考策一道(以时务出题,限500字以上)。汉人、南人考三场,第一场考明经经疑二问(从《四书》中出题,用朱熹章句集注),经义一道(从《五经》中选一经,用古注疏,限500字以上);第二场考古赋、诏诰、章表一道;第三场考策一道(从经史时务内出题,限1000字以上)。考试录取的蒙古人、色目人作一榜,称为“右榜”;汉人、南人另作一榜,称为“左榜”。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及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元史·选举志》)。各等人的录取名额虽然一样,但如果蒙古人、色目人愿意参加汉人、南人的考试,录取后授予的官职可以提高一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蒙古统治者在科举考试制度中贯彻的是民族歧视政策。
元朝的科举考试,规定每三年举行一次,分为三级:一是乡试(行省考试),二是会试(礼部考试),三是御试(即殿试)。发榜后,元代皇帝要在翰林国史院赐恩荣宴。然后,新录取的进士们还要陛见皇帝,并到孔庙行礼,到国子监刻石题名。元代没有制科考试,但有童子科,考中童子科的少年儿童,可以被保送到国子学去学习。
元朝科举考试制度日趋严密。据《元史·选举志》载:除规定可以携带的书籍外,其他一律不准怀夹携带;考生自备三场文卷并草卷(每场准备12幅),卷首要写明籍贯、年龄、祖父三代名字;凡娼优之家及患废疾、犯十恶奸盗之人,不得入试;考生与主考官有五服内亲者,自当回避;如发现考试作弊及令人代作者、汉人南人有居父母丧服应举者不准下两届参加科考;考生违反考场纪律高声喧哗者也不准下两届应举;实行试卷弥封糊名、誊录制,各级考试,每名考生遣一士卒监视,以防舞弊等等(《元史·选举制》)。
另外,贡院内考官、弥封官、对读官、誊录官、监试官、帘内官、帘外官、巡捕官及兵役各司其职,有越轨者亦治罪。这为明清时期贡院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元代科举考试共举行了16次,其中录取进士达百人以上的仅有两次,其余都不过百人,总计共取士1133人。元代科举考试制度虽谈不上发达完善,却在唐宋与明清之间起了承前启后的作用。特别是元代科举考试的内容及标准上出现了重大变化,自仁宗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规定将朱熹的《四书集注》作为科举考试的解经标准,即把程朱理学抬入了科举考试的殿堂,从此,朱熹所提倡的《四书》与《五经》并列,被列为科举考试出题的范围,并为明清两代所沿袭。
元代著名回族诗人萨都剌在泰定四年(公元1327年)以三甲进士及第,他写了一首及第后的“谢恩诗”《丁卯及第谢恩崇天门》:
卿云五彩中天见,圣泽千年此日遭。
虎(榜)姓名书彩纸,羽林冠盖竖旌旄。
承恩朝罢频回首,玉漏花深紫殿高。
这首诗通过对崇天门景物的形象描绘,抒发了作者及第后的心情,诗中的无限春色,既是点染元大都宫城的春色美景,又是暗喻他登第之喜悦心情。
元代诗人马祖常延祐初乡贡会试皆第一,廷试第二,曾任御史中丞等职。他写了《贡院次曹子真尚书韵二首》,贡院指元代科举考试之试院,曹子真尚书为作者之朋友,有诗赠给作者,作者便步曹尚书诗之韵,写了这两首和诗酬答朋友。这两首诗用比喻手法和形象化的语言,描述了元代会试、廷试中的规制习俗。前一首着重写了传胪唱名和放榜的情景,后一首着重渲染了“赐恩荣宴”:
赋罢长杨传唱急,天门金榜日华高。
红绫饼餤〔dan 旦〕出宫闱,赐宴恩荣玉殿西。
白发词臣曾射策,榜名欣见武班泥。
元代自皇庆二年(公元1313年)订定科举考试制度后,延祐二年(公元1315年)实行开科取士,以后每隔三年就开科一次,共举行了七次,到元惠宗至元元年(公元1335年)停罢科举考试。中断七年后,到至正元年(公元1341年)又恢复科举考试制度。
元代诗人周伯琦写了一首诗:《至正元年复科举取士制度,承中书檄以八月十九日至上京,即国子监为试院,考试乡贡进士纪事》,这首诗诗题很长,反映的就是至正元年恢复科举考试,在国子监举行会试的实况:
规摹三代廓,声教万方隆。
至正儒科复,留司造士充。
周南麟趾厚,冀北马群空。
积雪寒无夜,清秋月正中。
氈闱环辟水,彩笔扇祥风。
这是至正元年恢复科举考试制度的真实纪录,也是在国子监试院考试乡贡进士的生动写照。
元代国子学是忽必烈于至元六年(公元1269年)诏令设立的国家最高学府,隶属于国子监。学生不分种族,凡汉族、蒙古、色目人官员的子弟均可入学。学习内容为《四书》、《五经》及诗赋、表章、诏诰等等,考试由博士出题,学员答卷,先呈助教,然后再请博士评判,记录于附课簿,以备考核。
国子学继承了宋代太学分斋教学的办法。共分六斋,东西相向。下两斋左为“游艺斋”,右为“依仁斋”,教学内容层次浅一些,学习《小学》、蒙学读物及属对(诗文中两句缀成对偶)等。中两斋左为“据德斋”,右为“志道斋”,教学内容层次稍深一些,学习《四书》及诗词格律等。上两斋左为“时习斋”,右为“目新斋”,教学内容层次更深一些,学习《五经》等等。每斋名额多寡不等。到每季之末,经过考试成绩合格、又未触犯学规者,准予依次“升斋”。
国子学考试分为两种:一是私试,一是升斋试。所谓私试,即每月末举行一次月考,规定凡汉族学生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考试经疑一道,第二个月考试经义一道,第三个月考试策问、表章、诏诰等一道。凡蒙古、色目人学生每季度第一、二个月各考试明经一道,第三个月考试策问一道。试卷上等者给一分,中等者给半分,每年积分至八分以上的学生升补高等生员,坐斋三年以上便可充贡举,不过以40名为额(汉族20名,蒙古、色目人各10人),与举人有同等资格。
国子学学习与考试纪律甚严:凡应私试学生有不认真学习并违犯学规的,初犯者罚一分,再犯者罚二分,三犯者除名,开除学籍;已补高等生员,如有违犯学规者,初犯停试一年,再犯者除名,开除学籍;在校生员,旷课半年以上者除名,开除学籍;汉族学生三年不通一经者,不肯勤学者除名,开除学籍。对于教职员也有严格的要求,国子监规定管理学生纪律训导的官员学正、学录等对于学生违犯学规“知见而不纠举者”,要受处罚。对于学生考试作弊,学正、学录视若罔闻,不予纠举,也受处罚。总之,元代国子学分斋学习考试积分的制度,还是值得我们注意的。
元代选士制度,一方面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另一方面也通过学校贡举,双轨并行。学校贡举虽名额有限,却是对科举考试的补充。而且元代在惠宗元统年间(公元1333—1335年),朝廷内曾展开是否罢免科举考试的争论,至元元年(公元1335年)诏罢科举。相隔七年后才再度恢复科举考试,并明文规定:“国子监积分生员,三年一次依科举例入会试,中者取一十八名。”(《元史纪事本末·科举学校之制》)至此,学校的升斋积分之法也汇入了科举考试制度的体系之中,成为科举考试制度的附属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