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随身具 第一节 随身具

这一节中,讲的是僧人个人可以保留哪些私有物品的事。“随身具”这个术语,大致可以概括允许僧人保留的个人生活与学习用品的全部内容。

佛教出家五众,即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和式叉摩那,大体上可以总称为僧伽,这是梵文samgha的音译;意译有“和”、“众”、“和合众”等,还有因众僧人和合如海水一味,而译为“海众”的;另有音加意译为“僧侣”、“僧家”、“僧伍”的。这个词语是集体性质的称谓,指信受佛法的修行团体,必需四人以上才能组成僧伽。可是经过发展使用,则只要是出家五众,一个人也能算是一个僧人了。简称为僧。汉化佛教则常把比丘和比丘尼合称为“僧尼”,统称还是“僧”,比丘尼也可简称为“尼”。沙弥和沙弥尼也算在僧或僧尼之列,为了区别,称比丘等二众为大僧,沙弥等三众(包括式叉摩那)为小僧。出家人与在家人主要的不同点之一,就是放弃一切个人所有。因此,从原则上说,寺院中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均归僧伽集体所有。

如果进一步分析,按佛教的一种分类法,首先是把僧伽的所有动产和不动产都看成“三宝物”,再分成佛物、法物、僧物三类。佛物是属于“佛”的,大致包括殿堂、佛像和供奉佛的物品,如殿堂内的庄严物——三具足、幡幢、宝盖之类,还有施主施给佛像和菩萨像披的佛衣等等,都是属于佛的,是不能移作他用的。移用者按盗窃罪惩治。法物指的是与佛寺内和佛教经典相关的物品,如佛经,书写佛经等使用的文房四宝,收藏经典使用的经箱、经巾,供养这些法物的香花、三具足,等等。这些法物也是不能改作他种用途的,例如,把缮写过佛教经典的纸接着抄非佛教的世俗材料,或作为“反故”(用反面抄写),从佛教看来都是有罪的。僧物则包括寺院所属的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动产如粮食、器物等,原则上是属于僧伽全体所有的。中国的寺院,1949年以前大体上分成“十方刹”、“子孙庙”两大类。十方刹的“三宝物”,特别是僧物,原则上属于世界上所有的僧伽,起码是属于某一宗派,中国的禅宗寺院就是如此。师徒是不能私相授受的,也就是说,谁也没有继承权。子孙庙的产权属于某个家族(俗称“家庙”),甚至是某个和尚的私产,师徒之间有继承权。但是,从佛教的原则来看,这种继承权也只是一种工作上、使用上的继承罢了,产权依然是属于“佛”的。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上的子孙庙基本消灭,现在中国佛教协会所属的寺院,全都是十方宝刹啦。

那么,一个僧人能拥有的“个人私有财产”还剩下点什么呢?大致地说,是以仅仅能供应自己生活与学习的最低限度必需品为限。从历史上看,其品种和保有的数量,则有逐渐增多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