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魏孝文帝改革 第二节 整顿吏治,推行均田

孝文帝的改革是分两个阶段进行的。第一个阶段从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开始,这一年孝文帝18岁,尚未亲政,主要由冯太后主持,改革是围绕着政治、经济制度问题展开的。

整顿吏治,实施俸禄制。北魏前期,按州、郡、县行政区划,地方官吏分为三级:州长官为刺史,郡长官为太守,县长官为令长(也称县宰)。地方守宰一般任期六年。北魏官吏是没有俸禄的,百官生活所需主要来源于经常性的战争掠夺,如牲畜、粮食、布帛、奴婢等,将战利品按功劳的大小和品爵的高低,颁赏有差。拓跋焘统一北方前,战争繁多,官吏无俸禄还可以维持。统一北方后,战争日少,抢掠的东西无多,因而,官吏想方设法贪污租调,纵掠民财。尽管朝廷下令严惩,重禁莫能止。例如,一次,拓跋焘要率军出征,命令公孙轨负责向农民征调毛驴驮运军粮。他公然要每头毛驴外加一匹绢才能收。老百姓讽刺说:“驴不分强弱,只要背驮着绢,就算壮的。”公孙轨嗜贪成性,刚到任时,“单马执鞭”,孤身一人;卸任回乡时,却从车百辆,满载资财而归。魏初以来,百官不给俸禄,廉洁清白的官吏则凤毛麟角,多数官吏巧取豪夺,“求欲无厌,断截官物以入于己”(《魏书·高宗纪》)。北魏从上到下,吏治一片混乱。

改革首先从整顿吏治入手。冯太后下令规定,守宰的任期不规定年限,主要看他们任内的政绩的优劣来决定,鼓励官吏勤勉任职。太和八年(公元484年)六月,孝文帝降诏,颁布官吏俸禄制度:“户增调三匹,谷二斛九斗,以为官司之禄”,“于是内外百官,受禄有差”(《魏书·高祖纪》)。即由国家统一筹集,定期按品级高低发给官吏。同时还制定了严惩贪官污吏的法令,凡贪污帛满一匹的官吏处以死刑。俸禄制的实行增加了人民的经济负担,但对不法官吏恣意掠夺百姓有一定的约束。从此,北魏的吏治有所改善,为政之风大有好转。

实行均田制,发展社会经济。长期的战乱给中原地区社会经济造成严重的破坏,田园大片荒芜,百姓背井离乡,人口四处流亡,世家大族趁机大肆兼并土地,占领山泽。不少农民为躲避赋税和徭役,脱离了户籍,进入庄园坞堡,成为豪强宗主的私有户口。官府掌管的土地和编民逐渐减少,大量荒地无人耕种,国家的财政日益困难。冯太后、孝文帝面对这种窘困的经济形势,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采用了大臣李安世的建议,下令在全国各地实行均田制度。目的在于同豪富之家争夺土地、人口,劝课农桑,兴富民本业。同时,也是为了缓解“富强者兼并山泽,贫弱者望绝一廛〔chan蝉〕”(《魏书·高祖纪》)的贫富悬殊的社会矛盾。

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有:

(1)15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荒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为了休耕轮种,依据各地具体情况,露田可以加倍或加两倍授给。露田不得自由买卖,但“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魏书·食货志》)。身死或年满70岁无力耕种时,免除课税,将田归还官府。桑田为世业田,可传给子孙。按规定桑田要种植一定数量的桑树。不宜种桑之地,改受麻田,男子10亩,妇女五亩。

(2)奴婢和耕牛也是受田对象,奴婢受田的数量和办法与农民相同,壮耕牛每头受田30亩,不给桑田,每户最多限受四头牛。

(3)在地广人稀之地,可以随力开垦耕种,不受均田限额,但不得随便迁徙。地狭民稠之处,允许民户迁徙,可到任何空荒之地耕垦,但不准逃避赋役,增丁应受田不够而不愿迁移的,以桑田抵应得露田之数,仍不足者,不给休耕的倍田,还从家人田中减量分给。

(4)地方官吏依职位高低授给公田(职分田),刺史为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八顷,县令、县丞六顷。公田不许出卖。官吏离职时,要如数交给继任。

均田制实行后,土地占有不均的状况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却肯定了豪强地主拥有大量土地的合法性,保护了他们的切身利益。但均田制公开将无主荒地分给农户,招徕流民,使自耕农增加,耕地面积扩大。同时规定民户占田数量,并且不准买卖土地,在一定时期内限制了世家大族兼并土地,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国家征收赋税和调发徭役也有了保障。

建立三长制,加强对地方控制。北魏建国伊始,还没有社会基层乡党制度。随着世族门阀地主势力的膨胀,原有的宗主督护制已严重地阻碍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继均田制颁布以后,太和十年(公元486年),冯太后、孝文帝采纳了大臣李冲的建议,在地方实行三长制,取代宗主督护制。三长就是五家为一邻,立一邻长;五邻为一里,立一里长;五里为一党,立一党长。三长则挑选乡里有办事能力和谨守法令的人担任,职责是掌管乡里田土户口,征收赋税,派发徭役,维护地方治安等。三长制的建立,完善了北魏的基层统治机构,也确立了户籍制度,巩固了北魏的封建秩序。

三长制实行后,北魏政府又颁行新的定额租税制。即一夫一妇的家庭,每年纳户调帛一匹,粟二石;15岁以上未成家男子,四人出一夫一妇之调;从事耕织的壮年奴婢,八人出一夫一妇之调;有耕牛20头,出一夫一妇之调。新的户调制的推行,废除了按户等征收租调的“九品混通”制,调整了过去赋税征收的混乱状况,大地主的户调有所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这些措施的实行,有力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北方社会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