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师娘更给力 第9节 比“二十一条”更卖国
事隔多年,顾维钧回忆“二十一条”事件时说:
日本此次所提二十一条,包罗万象,集众大成,势力由东北、内蒙以至闽、浙,权利由建铁路、开矿产以至于开商埠、内地杂居,甚至第五项要求政府机关设立日本顾问,两国用同一军械,警察由日本训练,小学用日本教师,日本僧人到内地传教,凡此苛刻条件,思以雷霆之压力,一鼓而使我屈服。若使随其所欲,直可亡国。幸我府院一心,内外协力,得此结果,亦是国家之福。世人不察,混称二十一条辱国条件,一若会议时已全部承认者,不知二十一条中之第五项各条不但辱国,且有亡国可能,已坚决撤回不议,而所议定者不满十条。世人对此交涉不究内容,以讹传讹,尽失真相。
顾维钧在这里说,日本人提出来的“二十一条”,基本上等于没签。但人民群众基本上认为你就是签了,这让当事人极为郁闷。
那么,这个“二十一条”,到底都有哪些条款,竟然搞得这么扯皮?
夫“二十一条”者,总计五号二十一条。
第一号是有关山东问题的,共计四条:
1.中国承认日本接收德国在山东的一切权益。
2.山东省内或沿海地带的所有土地岛屿,无论何种名目,概不得租让他国。
3.由日本建造从烟台或龙口连接胶济线的铁路。
4.从速开放山东省内各主要城市,作为商埠,供外国人居住贸易。
第二号是关于南满和东蒙(即当时的内蒙古)的事项,共计七条:
1.将旅顺、大连的租界期及南满和安奉两条铁路的期限,均展延为九十九年。
2.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可租赁土地用于工商业和耕作。
3.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可任意居住往来和经营工商业。
4.日本人在南满、东蒙各地获得矿产开采权。
5.在南满和东蒙地区,欲允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为建造铁路向他国借款,并将南满、东蒙各项税课作为借款抵押时,中国政府须先经日本政府的同意方能办理。
6.中国政府如在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顾问或教习时,必须尽先与日本政府商议。
7.将吉长(吉林——长春)铁路的管理经营权委托于日本政府,期限九十九年。
第三号是关于汉冶萍公司的,共计两条:
1.两国约定,将来将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不经日本政府同意,该公司所属一切权利、产业,中国及该公司均不得自行处分。
2.所有属于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矿山,不经该公司同意,一概不许外人开采,无论直接间接影响到该公司的举动,必须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只有一条,也就是让袁世凯惊呼“小日本欲亡我中华”的那一条:
所有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让与或租与他国。
第五号更凶,是中国外交人员始终未曾让步的,共计七条:
1.中国中央政府,须聘用有力之日本人,充当政治、财政、军事等各方面的顾问。
2.日本在中国内地所设有的病院、寺院、学校等,中国一概允许其拥有土地所有权。
3.日中合办必要地方的警察,或在此等地方的警察官署中,聘用多数日本人,以改良中国警察机关。
4.中国所需军械半数以上须由日本采办,或在中国设立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采买日本材料。
5.将连接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到杭州,南昌到潮州的各线铁路建造权,让与日本。
6.福建省内筹办铁路、矿山,及整顿海口、船厂,如需外国资本,先向日本协议。
7.日本人在中国有传教之权。
以上就是“二十一条”的全文。这些条文无不杀气腾腾,苛刻至极,却硬是被袁世凯举重若轻,化解于无形。
可要是这么说,就会有人反对了,如果说袁世凯并没有在“二十一条”上签字,那为何国人皆指袁世凯卖国呢?
这个,这个……这个对于袁世凯的指责,是因为在东京,又有人提出了比“二十一条”更狠辣的“十一条”,提出“十一条”的人为了脱身,就拼了命地把屎盆子往袁世凯脑壳上扣,最终导致袁世凯无罪空负千载骂名。
是谁这么胡来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