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商鞅变法 变法的重点之二:天天严打
《垦草令》实施之后,一系列法令陆续出台,卫鞅变法全面铺开。
可以肯定的是,卫鞅在秦国颁布的法令,基本上以李悝的《法经》为基础,但是加入了很多创新的内容,大大超越了李悝。总的来说,管得更宽了,管得更严了。
前面说过,秦献公年间,秦国已经实施户籍法,按五家为一伍的方法编制全国户籍。卫鞅则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互告发和同罪连坐的连坐制度。
简而言之,一人犯法,全家有罪,邻居受牵连。对罪行知情不报者,或者藏匿罪犯者,处以腰斩之刑,全家财产充公。但是如果有人向官府告发罪行,则告发的人不仅可以免罪,还能够受到重赏,赏格等同于在战场上获得敌人的首级。
连坐法一经颁布,秦国人人自危,学习法律的自觉性大幅提升,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积极性空前高涨。在“发动人民斗人民”这件事上,卫鞅无疑是始作俑者。此后两千余年,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将连坐法视为统治人民的不二法门。
在量刑方面,卫鞅主张轻罪重罚,认为这样可以使得国人连轻罪也不敢犯,重罪就更不敢犯。
比如说,偷盗牛马者,死刑!(因为牛马是生产资料)
一步超过六尺者,重罚!(罪名是破坏度量衡)
往街上倒垃圾者,黥型!(倒垃圾影响他人,容易引起争斗,而“私斗”在秦国是绝对禁止的)
总之,在卫鞅的治理之下,秦国天天都是严打,每个人都是小心翼翼的,连吐口痰都要三思而后行。
但是严打的成绩是显著的。新法推行后,秦国“道不拾遗,乡邑大治”“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成为当时治安最好的国家。
不消说,变法的手也伸向了军队。
卫鞅大刀阔斧,改革了秦国的等爵制度,将爵位分为二十个等级,由下而上分别是:
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簪裹,第四级不更,这四级相当于原来的“士”;
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这五级相当于原来的“大夫”;
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又称为大良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这九级相当于原来的“卿”;
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列侯(或称为彻侯),是原来没有的,相当于诸侯。
每一个等级都与军功挂钩,无论贵族还是平民,都站在了同一起跑线上,根据军功来享受爵秩。
军功的计算很简单,以在战场上斩获的敌人首级多少来确定。凡是斩得敌国甲士首级一颗者,赐爵一级,赏田一顷,赏宅基地九亩,配备跟班一名;如果不要这些赏赐,想要做官的,可以当俸禄五十石的官。如果斩得五个甲士首级,不但可以升爵,还可以升官;累功做到大夫,便可以当县长,国家还赏赐六个奴隶,那就相当舒服了。
当然,所谓甲士,也不是一般的敌人,至少是魏国的武卒这一级别的战士。即便如此,卫鞅定的赏格还是很具诱惑力,对于那些梦想着跻身于贵族的平民来说更是打开了一扇晋升的大门。这个政策一推行,秦国的士兵就像打了鸡血一般,在战场上突然变得活跃起来,不但想打仗,敢打仗,而且敢打硬仗,专挑敌人的精锐部队进攻,前仆后继,虽死无悔。秦国人“狠”的名声,就是从那个时候获得的。
有赏就有罚,连坐法也被引入到军中。
在秦国军队中,五人为一伍,由伍长统率;五十人为一屯,设有屯长;再上则有统领百人的“百将”、统领五百人的“五百主”等。
一伍中如果有一个人在战场上逃跑,其余四人就要受刑罚;但是如果谁能斩得敌人首级一颗,本人可以免除刑罚。
屯以上的部队都设有斩首指标。以屯为例,如果在一场战斗中得不到一颗敌人首级,屯长和百将都是要被杀头的;如果得到敌人首级三十三颗以上,则算是完成了国家下达的任务,屯长可以升爵一级。军队围攻敌人的城池,斩首级八千颗以上,或在野战中斩首级两千颗以上,整支军队统统有赏,所有军官都升爵一级。
卫鞅还建立了“短兵”制度。
短兵即卫队,每个五百主有短兵五十人,率千人的将领和享受千石俸禄的县令都有短兵一百人,国尉有短兵一千人,大将有短兵四千人。如果将官战死,全体短兵都要受刑罚——当然,如果某位短兵得到敌人首级一颗,本人也是可以免罪的。
相对于孙武、吴起等人而言,卫鞅在军事方面显然稍逊一筹,但是他通过制度设计弥补了这一缺憾。而这些制度的核心内容只有两个字,就是“赏”与“罚”。
赏要赏得令人眼红,罚要罚得让人胆寒。
隐藏在秦国人身上的狼性,就这样被激发出来了。这种狼性造就了一个无比强大的秦帝国,也为它的灰飞烟灭埋下了伏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