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 七、基督教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的区分(312~438 A.D.)

罗马皇帝拥有的无法抗拒的实力,在改变民族宗教信仰这个重大而危险的问题上也都完全表现了出来。用军事力量的威慑行动去镇压异教徒只会产生微弱怨言,可以相信基督教教士以及一般人民的欣然皈依,完全是出于良心的驱使和感恩的情绪。罗马体制早已确定一条基本原则,就是任何社会阶层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宗教的关心既是行政官员的权力也是应尽的义务。君士坦丁和他的继承人不相信这样轻易地改变宗教,便会丧失任何方面的皇家特权,也不认为在改变信仰以后,就不能为所保护和笃信的宗教制定法律。罗马皇帝对于整个教会仍然拥有最高司法权。《狄奥多西法典》第十六卷在几个不同的标题下,明文规定皇帝在基督教会行政机构中所享有的权力。

但是,这种精神权力和世俗权力相互区分的观念,过去对希腊和罗马的自由精神从未产生影响,却被合法建立的基督教会所接受并肯定。从努马到奥古斯都时期,最高祭司的职务总是由国家最杰出的元老担任,最后更和帝国的高级官员混为一谈。国家最高行政官员出于迷信或政策需要,一般总要亲自行使神圣的职能。无论罗马还是行省没有任何阶层的祭司,自称较别人更为圣洁,更能和神明直接沟通。但基督教会在圣坛前的献祭永远由专职教士负责,君王的精神地位却比最低等的执事还要低,所以只能坐在教堂内殿的围柱以外,与普通的教徒混在一起。皇帝可以作为人民的父亲受到朝拜,但他对教堂的神父却必须表示出子女的恭顺和尊敬,而君士坦丁对圣徒和忏悔牧师所表示的尊敬,很快就让骄傲的主教阶层也获得这种荣誉。行政机构和教会在暗中争夺审判权,使得帝国政府处处感到为难。用不洁的手碰到神圣的约柜,会带来罪恶和危险,这难免让一位虔诚的皇帝感到吃惊。把人分为僧侣和俗民两大类,在古代许多民族中都早已盛行:印度、波斯、亚述、犹太、埃塞俄比亚、埃及以及高卢的祭师,都是通过神明的渊源获得世俗的权力和财产。这些受人尊重的制度逐渐融入各国的社会习俗和政治体制之中,当时的行政机构抱持反对或蔑视的态度,更强化原始基督教会的纪律。基督徒早已选举自己的执事人员来征集和分配特殊的税收,在得到人民同意以后,经过300年实践所成形的法典,对教区的内部政策做出规定。当君士坦丁皈依基督教时,他似乎是和一个特殊的独立社会签订永久性的盟约。皇帝和继承人所授予或认可的特权,不会看成是宫廷的恩宠,而认为是教会的合法和永恒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