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形形色色的死刑 一、死刑纵览
1.绞
绞刑,又称缢刑,是古代死刑中最“人道”的一种,它为罪人保其全尸,在非常注重“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损”的古代,这种刑罚当属最轻之死刑。绞刑最早见于春秋时期,《左传·哀公二年》有“若其有罪,绞缢以戮”的记载,杜预注解说:“绞,所以缢人物。”也即用绳带之类,将人缢死。按照沈家本推测,绞刑应该起源于自缢行为。春秋时,鲁杀公子庆父,郑杀公孙黑,楚杀成得臣、公子侧,皆让罪人自缢。
与绞刑相似的是罄(磬)刑。《礼记·文王世子》云“公族起有死罪则磬于甸人”,郑玄注解说:“县(悬)缢杀之曰磬。”磬的本意原是古代的乐器,用石头或玉作成,演奏时,将磬悬于木架之上。古人联想丰富,人被缢杀之后,尸体高悬于室,类似磬这种乐器,因此把缢死后尸体的悬挂状态称为“磬”。北周规定死刑五种:一磬,二绞,三斩,四枭,五裂。磬与绞分列,说明它们在执行时可能存有区别。绞刑只需用绳索把人勒死,而不一定要悬挂,但磬刑在缢后可能还须悬挂。
绞刑正式进入法典,始于北周、北齐。隋《开皇律》沿用,定死罪为绞、斩二刑。从此以后,绞刑作为正刑,此后除元代有斩无绞,其余各朝均列于正刑内,一直延续至清末。和其他死罪相比,绞刑是最轻的死刑。绞缢能使人保持完整的尸体,因此一般用于罪轻的死囚,或者是对犯死罪的皇亲国戚、高官权贵的一种“恩赐”。如安史之乱时,唐玄宗偕杨贵妃逃至马嵬坡前,将士相逼,玄宗不得不赐杨贵妃自缢,其时杨贵妃才38岁,可怜杨贵妃被赐死时还说:“妾诚负国恩,死无恨矣。”
在中国古代,绞刑并非以西方常见的悬吊方式处死犯人,而是慢慢地把犯人绞勒死,其残忍性可想而知。绞刑的方式一般有三种:一是将犯人跪绑于行刑柱上,然后用绳圈套在犯人颈上,由两名行刑人员各在绳套上插进一个小棒,然后把绳子绞紧将犯人勒死;另一种则是将犯人立绑于行刑柱,套绳圈于颈,由执刑者在柱后逐渐绞紧,把犯人勒死;第三种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旋转弓。弓越转越紧,受刑人的气也就越来越少,直到最后断气。这类刑罚让受刑人在死亡之前,仍要承受巨大的痛苦,因此很多人都事先给刽子手行贿,以避免更大的痛苦。清代著名文学家方苞在《狱中杂记》曾有这种记载:“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其绞缢,曰:‘顺我,始缢即气绝;否则三缢加别械,然后得死’。”
2.斩杀
斩杀之刑,今人俗称杀头,这是古代最常见的死刑执行方法之一。先秦时,“斩”特指斩腰,而非斩首,而“杀”是将人身首分离,因此《周礼·秋官·掌戮》的注解说:“斩以斧钺,若今要(腰)斩也;杀以刀刃,若今弃市也。”斩和杀之间的区别一目了然。汉以后,腰斩、斩首都被统称为斩,刘熙《释名》云:“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但为了相互区分,汉代改称斩首为“杀”、腰斩为“斩”。隋唐时期,腰斩被废止,因此斩和杀也就合二为一,都指让人身首异处的斩首之刑。由于斩刑让人头颅和身体分离,就像木头断裂分异、殊绝,所以五代时期,常以殊死指代斩刑,或将应受斩刑之罪称为殊死之罪。如北齐大辟四等,其中“斩刑,殊身首”,“绞刑,死而不殊”。从死者的痛苦程度而言,斩杀算是最轻的,一刀毙命。但斩死者不能保留全尸,这对罪人而言,实是一种莫大的侮辱,因此在死刑等级中,斩要严厉于绞刑。自隋定死刑为斩、绞二等,以后历朝皆循此制(除元朝外,有斩无绞),死刑唯此两项,至于凌迟等其他死刑方法,并不入正刑之类。斩首作为一种正刑,在清亡后才被枪毙所取代。
最初,无论腰斩还是斩首,其刑具都是斧头,所以斩字部首从“斤”而非“刀”,这是因为上古时期,刀是用青铜制成,而青铜较软,不够锋利,只有做成斧,才能轻易让人毙命,铁器普及后,刀才渐渐取代斧,成为斩刑的刑具。但刀虽然锋利,却也容易磨损,行刑时还是需要技巧,因此职业刽子手也就应运而生。这种行刑人能将杀人技巧演练得炉火纯青。瞄准犯人颈部的脊椎骨空隙,一刀下去,犯人就能登时毙命。
较之斩首,腰斩更为残忍,《汉书·张苍传》对此刑执行场面有过描述:“苍坐法当斩,解衣伏质,身长大,肥白如瓠……”,罪人被剥去衣服,趴伏在质(类似于现今菜场砍肉的大木砧)上,然后用斧钺将罪人从腰部斩杀,使人一分为二,因此此刑也被称为一刀两断。腰斩之后,罪人并非马上毙命,受刑之后知觉尚存,必然要经过一番痛苦的抽搐挣扎才能气绝。明成祖杀方孝孺时用的就是腰斩,据说方孝孺被一刀两断之后,仍能能以肘撑地爬行,以手沾血连书十二个“篡”字。清朝雍正年间,福建学政俞鸿图,因其妾收贿,勾结仆人在考场作弊,俞鸿图后被腰斩,俞鸿图被斩为两段后,在地乱滚,以手蘸血,一连在地上写了七个“惨”字方才断气。雍正听闻此事,才下令废除了腰斩之刑。
秦朝开国元勋李斯就曾为赵高陷害,腰斩于咸阳,并夷三族。临刑之时他对儿子说:“我想和你牵着黄狗,驾着苍鹰,出上蔡东门去打野兔子,可惜再也不能够啦。”言罢父子抱头痛哭,双双被害。李白《行路难》曾提及此事,无限感喟,诗曰:“陆机雄才岂自保,李斯税驾苦不早。华亭鹤唳讵可闻,上蔡苍鹰何足道。”如果李斯能早点功成身退,又何至遭此厄运。
南北朝时,腰斩渐被废止,唐以后的法律皆无腰斩规定,虽然后代史书不乏腰斩处死的记载,即使在盛世唐朝,也不乏此刑之适用。如《资治通鉴》记载:贞观二十二年(648),“太宗怒,腰斩辩机,杀奴婢十余人”。辩机因与高阳公主私通,唐太宗下令腰斩辩机。又如唐文宗大和九年(835)宰相王涯卷入“甘露之变”惨遭灭族腰斩,“及涯家被收,沐适在其第,与涯俱腰斩”,其远房表弟王沐更是倒霉,因穷困潦倒王沐从家乡骑着毛驴辗转两年多才见到王涯,本想谋个差事,不料正赶上抄家捉人,和王涯及族人一起被腰斩。北宋年间,腰斩仍然存于世间,如历史上赫赫有名的包青天,那三把铡刀,就是腰斩的行刑工具。当然,此时之腰斩多属法外酷刑,而非常法也。
3.枭首
枭首即将人头悬在木杆上示众的刑罚。枭首其名源自“枭”这种鸟的死亡方式。《说文解字》说枭是一种不孝之鸟,母枭为幼枭觅食,但待母枭精疲力竭无法喂养幼枭时,幼枭便一起啄食母枭,母枭无力躲避,只能用嘴咬住树枝,任幼枭啄食。母枭之肉被啄食干净之后,树枝上也就只剩母枭之首。
枭首之刑最早出现在商末,《史记·殷本纪》记载:武王灭商,“斩纣头,悬之白旗”。但武王此举,更多的是对商纣的羞辱,而非一种正式的刑罚。真正将枭首作为正刑是在秦朝。《秦会要补订》有:“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制也。”秦朝时枭首被普遍适用,《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初,嫪毐作乱,败。其徒二十人皆枭首。车裂以徇,灭其宗。”汉承秦制,对谋反、大逆、不孝、巫蛊者皆用枭首之刑,如汉高祖“枭故塞王欣头于栎阳市”。汉武帝“捕为巫蛊者,皆枭首”。
枭首一般是针对谋反等重罪而言的,其刑较斩首为重。晋时张斐《律序》说:“枭首者恶之长,斩刑者罪之大,弃市者罪之下”,一般的杀人行为最多只能判斩首,判处枭首则属轻罪重判。《汉书·原涉传》载:原涉为家修墓,过于豪奢,违反规定,于是茂陵令尹公派主簿将其家墓捣毁,原涉非常生气,于是派人将主簿杀死。原涉后投案自首,本想换个宽大处理,不料被枭首示众。后人评及此事,认为处死原涉并无不当,但判枭首之刑过重,诚属违法之判决。南北朝时,梁律大罪为枭首;陈朝亦用梁法;北魏、北周也有枭首刑。隋朝除之。后世偶有行之,但都为非常之发,然而到明、清之时,枭首在法典又中再次出现,直到清末才被废止。
枭首之刑,斩头于市,令头上不及天,下不及地,这在相信灵魂不灭的古人看来,其刑罚较之斩首,更为可怕。另外,把人头悬于城门,也是对他人的一种强大威慑。清雍正年间,因为年羹尧案,其秘书汪景祺也被牵连,汪景祺曾著《西征随笔》,在“历代年号论”中谈到明英宗年号“正统”,却有土木堡被俘之狼狈,明武宗年号“正德”,却以玩世不恭,不理朝政而声名狼藉、元顺帝年号“至正”,却被朱元璋推翻。这自然让多疑成性的雍正皇帝想到了自己的年号,于是在汪氏手稿上亲笔朱批:“悖谬狂乱,至于此极!”汪景祺被斩首枭示,人头被悬挂在北京菜市口的闹市区,这一挂就是近10年。直到乾隆即位后,才有大臣上奏说菜市口本是商贾云集之处,长年累月挂着个骷髅,实在有碍观瞻,也妨碍大家经商,骷髅头才被取下。
4.弃市
《礼记·王制》曰“刑人于市,兴众弃之”。弃市就是在街市等人数集中的地方将人处死。据孔颖达考证,弃市最早是殷商之法。但它真正载入法律当是秦朝,秦朝有“偶语《诗》《书》者弃市”“同父异母相与奸,何论?弃市”“士伍甲无子,其弟子以为后,与同居,擅杀之,当弃市”等大量细密周详的法令。弃市的根本目的在于威慑民众,以儆效尤。至于具体的死刑执行方法可能多种多样,如秦二世时期,“公子十二人戮死于咸阳市”、李斯“腰斩于咸阳市”。据沈家本考证,汉代弃市乃斩首之刑,而魏晋以下,弃市为绞刑。南朝宋、齐、梁、陈、北朝魏并有弃市之名,皆谓绞刑。北周及隋唐之后,法律虽无弃市之名,但绞、斩等法在闹市行刑并将犯人暴尸街头的弃市行为却非常普遍。如《资治通鉴》记载唐朝酷吏来俊臣“弃市。时人无不快其死。仇家争啖俊臣之肉,斯须而尽,挟眼、剥面、披腹、出心、腾踏成泥。”明清两朝,弃市亦不绝于世,当时最著名的弃市场所是菜市口,明朝忠臣杨继盛、袁崇焕,清代戊戌六君子谭嗣同,清末权臣肃顺等人均在此处“弃市”。
清代许承尧曾有《过菜市口》一诗:“薄暮过西市,踽踽涕泪归。市人竟言笑,谁知我心悲!此地复何地?头颅古累累。碧血沁入土,腥气生伊戚。愁云泣不散,六严闻霜飞。疑有万怨魂,逐影争啸啼。左侧横短垣,茅茨复离离。此为陈尸所,剥落墙无皮。右侧竖长竿,其下红淋漓。微闻决囚日,两役舁囚驰。高台夹衢道,刑官坐巍巍,囚至匐匍伏,瞑目左右欹。不能辨颜辅,乱发参霉泥。砍刀厚以寸,锋钝断腕迟。一役指囚颈,一役持刀锋。中肩或中颅,刃下难邃知。当囚受刃时,痛极无声噫。其旁有亲属,或是父母妻,泣血不能代,大踊摧心脾。”弃市之残忍,又岂是此诗能够道尽。
5.戮刑
戮刑是一种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对其加以侮辱的刑罚。古时戮刑可以分为两种,生戮和死戮。生戮是先戮后杀,死戮是先杀后戮。对于相信“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古人而言,戮刑被人们视为奇耻大辱。早在夏朝时期,就有“弗用命戮于社”的生戮之刑。秦代此刑更是普遍,《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问答》有:“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己乃斩之之谓也。”《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二世上台就将其兄弟全都杀死,其中“六公子戮死于杜”,这些都是先戮后斩的生戮。及至唐代,亦不乏生戮之记载。《旧唐书·酷吏传》载:武则天长寿二年(694)唐侍御史“(万)国俊至广州,遍召流人,置于别所,矫制赐自尽,并号哭称冤不服。国俊乃引出,拥之水曲,以次加戮,三百余人,一时并命”。这三百余人就是被先戮后杀,为生戮也。
与生戮相比,死戮更为常见,其中最普遍的就是戮尸之刑了。戮尸出现于春秋时期,相传管仲相齐时,齐国百姓好厚葬,桓公非常担心,认为长此以往,“布帛尽则无以为币,林木尽则无以为守备”,希望管仲想一个办法制止百姓厚葬废财,管仲于是下令“棺过度者戮其尸”,堵塞百姓逐名利之心。这当是最早的戮尸记载。伍子胥掘楚平王之墓,鞭尸三百,更是为人熟知。
秦朝戮尸之刑亦不少见,《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八年(前239)王弟长安君成蟜将军击赵,反,死屯留,军吏皆斩死。迁其民于临洮。将军壁死,卒屯留、蒲鶮反,戮其尸。”东汉末期,农民起义领袖张角死后也被剖棺戮尸。
魏晋南北朝时,戮尸之举也不绝于史,及至盛世唐朝,史书也不乏剖棺戮尸之记载,就连忠心耿耿的谏臣魏征,死后也难逃李世民的掘墓鞭尸之怒。
到了明朝,戮尸甚至成为法律明定的刑罚之一,《明律》规定: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一家三人等罪都要“剉碎尸体”。
至于清朝,在文字狱方面,更是将戮尸之举推向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造就了人类思想史上最黑暗的一幕。
康熙初年,因明史案,牵连数百人,主犯庄廷鑨被掘墓开棺焚骨。康熙末年因《南山集》,涉及戴、方两大名门望族,案主之一的方孝标遭戮尸,另一案主戴名世被处极刑,牵连甚重,凡两家亲属朋友,或被杀戮,或遣戍为奴,其中不少都是知名学者文士,如方苞都被牵连入狱。雍正年间,查嗣庭(金庸先祖)在做江西考官时出了一道“维民所止”。被人密告雍正,说试题有影射陛下断头之意。“维”是去了头的“雍”字,“止”是去了头的“正”字。“维止”也即去头之“雍正”。雍正大怒,立即将查嗣庭下狱问罪。可怜查嗣庭不明就里,反而辩解说,该试题出自《诗经·商颂·玄鸟》:“邦畿千里,维民所止。”本意为国都附近的千里土地,实是百姓安居乐业的场所,实为雍正歌功颂德,何来反逆之意。事后雍正差人找来《诗经》,见果有“维民所止”一语,但为顾全自己颜面,还是强词夺理,硬说查嗣庭“犯上悖逆”,查嗣庭无辜遭祸,含冤死于狱中,死后被戮尸枭示,家人或死或流。随后又发生了曾静案,曾静利用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吕留良的著作中某些观点从事谋反活动,雍正大怒,把死去几十年的吕留良开棺戮尸示众,吕留良后人、学生甚至为他刻书藏书者连同家属均被牵连处死。
6.磔
磔刑是一种分裂肢体后悬首张尸示众的酷刑。《周礼·秋官·掌戮》:“掌斩杀贼谍而搏之”,“杀王之亲者,辜之”,郑玄注释说:“搏”和“辜”都是磔。“搏”是去衣磔之,“辜”通“枯”也,意思是分裂躯体。今人见之猪被屠宰后在市场悬挂销售之状,大致貌似于古之磔刑。秦时磔又称矺死,《史记·李斯传》载:“十公主矺死于杜。”《史记索引》说:“矺音宅,与磔同,古今字异耳,磔谓其裂其尸体而杀之。”汉初死刑中也有磔。但到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并磔于弃市,凡非妖逆不得用磔。磔刑为弃市取代,不再张尸悬首。但法虽除而习惯未尽除,此后磔尸现象虽仍存在,但多是法外之刑,非正刑也。
后人多有将磔刑与车裂、凌迟混淆,但三者只是碎人尸体相似,它们在执行方式上相去甚远,另外后两刑也并无“刳其胸腹而张之,令其干枯不收”之意,当然,车裂、凌迟的灵感可能也起源于磔刑,因为它们的残忍性实在比磔刑更甚。
7.车裂
车裂俗称五马分尸,就是把人的头和四肢分别绑在五辆车上,套上马匹或牛车,分别向五个不同的方向拉扯,直到把罪人身体撕成五块。车裂古时称为轘或车轘。《周礼·秋官·条狼氏》说:“凡誓,执鞭以趋于前,且命之。誓仆右曰杀,誓驭曰车轘。”“车轘,谓车裂也。”春秋战国时期,史书中有大量关于车裂之刑的记载,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商鞅了。商鞅因变法得罪太多权贵,又不愿退隐山林,功成身退,结果秦孝公一死,商鞅就被秦惠王车裂处死。此事在《史记·商君列传》《战国策·秦策》《韩非子·和氏》等史籍中多有记述。
车裂既包括生裂,也包括死裂,前者是把活人当场“五马分尸”,而后者则是在人死之后再行车裂。与生裂相比,死裂主要是对罪人的侮辱,同时以儆效尤。吴起、苏秦、嫪毐、赵高等人都在死后受过此刑。这其中,最另类的当属战国著名说客,身佩六国相印的苏秦,他受车裂是其主动要求的。《史记·苏秦列传》载:苏秦相齐时,齐王身边有很多与苏秦争宠的人,非常嫉妒苏秦,于是有人就派刺客趁苏秦不备将其刺成重伤。齐王派人缉拿凶犯,但无功而返,苏秦于是向齐王请求在他死后向天下宣布苏秦是燕国的奸细,然后把尸体车裂示众,这样刺客一定会跳出来讨赏,这样就可以将他们一网打尽了。齐王依计,将苏秦车裂于市,刺客和主谋果然相继邀功,被齐王诛杀。苏秦的才智和谋术可见一斑。
秦朝之后,车裂并不多见,但是史书上也不乏记载,这主要针对的是谋反、忤逆不孝等重罪使用。《吴书·孙奋传》载:三国时吴国末年,民间谣传,吴王孙皓将死,死后孙奋与上虞侯两人中当有一人承继帝位。豫章(今江西南昌)太守张俊怀疑传言事出有因,正好孙奋母亲的墓冢在豫章,于是主动给孙奋的母亲扫墓。孙皓听闻,非常生气,命令逮捕张俊,将他车裂处死,并灭其三族。十六国时,一些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也可被车裂处死。崔鸿《前凉录》记载:前凉姑臧(今甘肃武威)有个叫白兴的人以女为妻,以妻为婢女。凉王张骏认为此等恶行令人发指,遂下令将白兴车裂于市。前秦苻坚年间,有人偷窃了母亲的钱财而逃走,后被抓获,本来被判流放,但苻坚的母亲认为不孝是最恶之罪,于是该犯被车裂处死。南北朝时期,车裂甚至进入法典,如北齐,死刑分为四等,最重为车裂,北周死刑分五等,最重也为车裂。
由于车裂过于残酷,因此它屡遭时人诟病。周赧王时,齐王曾定车裂之刑,群臣纷纷进谏劝阻,但齐王不听。后来子高(孔子的后人)对齐王说:“车裂之刑,无道之刑也,君欲行之,这都是您下属臣僚的过错啊!”齐王倒是直言不讳地承认这是自己的决定,并说明行车裂的理由是因为刑罚太轻,无法遏止严重的犯罪,因此必须严打,加重刑罚。但子高还是一口咬定是齐王臣僚罪过,认为当前天下纷争,有志之士都愿投奔有德之君主,所谓“天下悠悠,士无定处,有德则住,无德则去。”如果滥用酷刑,就会失去声望,“国内之民将叛,四方之士不至,此乃亡国之道。”对于这种关系国之生死存亡的大事,齐王臣僚却因为害怕担责任而不敢坚持正确的意见,怕有“龙逢、比干之祸”,这实在是为了保全自身而不惜使君上同于桀、纣那样的暴虐之君。子高巧妙的劝说方式让齐王自觉理亏,又有台阶可下,于是很快齐王就取消了车裂之刑。
但是遗憾的是,车裂之刑并未在历史上真正废止,它总是废了又复,复了又废。开皇元年(581),隋高祖杨坚更定新律,废除鞭扑、枭首、轘裂之法。诏曰:“帝王作法,沿革不用,所取适于时,故有损益。夫绞以致毙,斩则殊刑,除恶之体,于斯已极。枭首轘身,义无所取,不益惩肃之理……并令除去”。不幸的是,杨坚死后,隋炀帝杨广又将车裂恢复,当时杨玄感谋反,兵败被擒,参与谋反的罪重之人或被车裂,或被枭首,或被磔断躯体并乱箭射死,杨广甚至命令文武百官从死者身上割下肉来食之,手段残忍,令人发指。当然,杨广此举只是历史的一个小小反复,杨坚废除车裂等酷刑毕竟代表了时代发展的趋势,隋覆灭后,唐后罕有车裂记载。
8.醢
醢刑是一种把人剁成肉酱的酷刑。此刑当属商纣首创,《殷本纪》记载:“九侯有好女,入之纣。九侯女不喜淫,纣怒,杀之,而醢九侯。鄂侯争之疆,辨之疾,并脯鄂侯。”仅仅因为九侯之女无法满足商纣的兽欲,就被杀死,其父被剁成肉酱,说了几句公道话的鄂侯也惨遭不幸,商纣的暴虐注定了殷商的覆灭,这也就是《离骚》所说的:“后辛之菹醢兮,殷宗用而不长。”
与醢刑相似的是脯刑,这是将人剁成肉酱后再做熟分给他人食用,“肉酱为醢,肉熟为脯”,较之醢刑,脯刑更为残忍,上述鄂侯就是此刑的罹难者。
春秋战国时期,醢刑并不鲜见,孔子的得意门徒子路就曾受此刑。《礼记·檀弓》载:子路在卫国内乱中被杀,孔子非常伤心,在中堂痛哭流涕,当听到子路竟然是被醢而死,孔子更是悲痛欲绝,为了避免触景生情,他把自己家里的肉酱也给倒掉了。在《左传》中也有大量关于醢刑的记载,如庄公十二年,宋人南宫万和猛获弑君,相继逃亡,猛获逃到卫国,被卫国遣返,南宫万逃到陈国,卫人向陈国行贿,要缉拿凶犯。于是陈人派美女陪南宫万饮酒作乐,待其酩酊大醉之后,用犀牛皮包裹起来交给宋人,两人都被处以醢刑。
汉朝之初对于谋反等严重犯罪常常使用醢刑。《汉书·刑法志》记载:(汉初)令曰:“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菹就是醢刑,按照汉初规定,谋反被判族诛必定要附加醢刑。开诛杀功臣风气之先的刘邦就曾以谋反之名诛彭越,处醢刑,还将彭越之醢遍赐诸侯。如此对待功臣,实在让后人心寒,武帝时投降匈奴的李陵在《答苏武书》中,仍提及彭越之冤,他不无激愤地指出:“足下又云:‘汉与功臣不薄。’子为汉臣,安得不云尔乎!昔萧、樊囚絷,韩、彭葅醢,晁错受戮,周、魏见辜;其馀佐命立功之士,贾谊、亚夫之徒,皆信命世之才,抱将相之具,而受小人之谗,并受祸败之辱,卒使怀才受谤,能不得展,彼二子之遐举,谁不为之痛心哉!陵先将军,攻略盖天地,义勇冠三军,徒失贵臣之意,刭身绝域之表。此功臣义士所以负戟而长叹者也!何谓‘不薄’哉?”在极端专制的年代,卸磨杀驴简直太过平常。刘邦死后,汉惠帝除醢刑,但醢刑之名却已深入人心,以至于汉景帝时吴王刘濞以“诛晁错,清君侧”为名,率诸王造反,自称“敢请菹醢之罪。”可见,醢刑已经深深在时人心中打下烙印。晋承汉律,醢刑未见律载,只是对谋反大逆之犯偶有使用,属权宜之法,《晋书·刑法志》曰:“至于谋反大逆,临时捕之,或污潴,或枭菹,夷其三族,不在律令。”较之两汉,晋朝还是有进步的。
晋以后,史书中罕有醢刑记载,但历史却偶有反复,北宋又复行醢刑,而且比以往更为惨烈。先前诸代醢刑仅限于谋反大逆等重罪,但宋朝居然以此镇压盗贼,宋真宗时冀州知府张密学获一“巨盗”,“设架钉于其门,凡三日醢之”。由于醢刑极为残忍,故一般只限于杀一儆百,每次醢刑之人不过一二人而已,但宋仁宗庆历四年(1044),环州欧希范造反被抓,其同党十数人“剖其腹,绘五脏图,仍醢之以赐诸溪洞中”,此种醢刑估计商纣也自叹弗如。
9.炮烙
炮烙,也称炮格,是在铜格上涂上油,在其下生火,令罪人行走其上,人烂坠火而死。相传,此刑为夏桀所创。据《玉函山房辑佚书·符子》记载:桀观炮烙于瑶台,问大臣关龙逢说:“乐乎?”龙逢回答说快乐。桀于是开始引蛇出洞:“观刑曰乐,何无恻怛之心焉?”龙逢回答道:“天下苦之,而君为乐,臣为君股肱,孰有心悦而股肱不悦乎。”桀继续诱敌深入:“听子谏。谏得,我改之;谏不得,我刑之。”可怜龙逢硬要说真话,回答道:“君王的帽子是摇晃欲坠的危石,君王的鞋履是薄脆欲裂的春冰。头顶危石而不被压死,脚踩春冰而不塌陷,那是不可能的。”桀冷笑道:“我与太阳共存亡的。你认为我要死亡,却不知自己死期不远了,现在就让看看炮烙的厉害。”龙逢从容不迫,唱着歌:“造化劳我以生,息我以炮烙。去故涉新,我乐而人不知。”纵身乃赴火而死。龙逢大概是中国第一位因说真话而被处死的人。
由于关龙逢死于炮烙的说法仅见于《符子》,《史记·夏本纪》和《竹书纪年》都未提此事,因此后人多认为,炮烙之刑可能始于商纣,而非夏桀。大概夏桀、商纣同属荒淫无道亡国之君,所以后人往往将两人混同,将商纣的账算到夏桀身上了,沈家本也持此说。
纣王发明炮烙是为讨妲己欢心,据《史记·殷本纪·索引》说,炮烙的灵感是纣王因为看见蚂蚁爬入烧热的铜斗上被烙伤,不能继续爬行,只是在那里翻滚、挣扎而死,觉得有趣,于是“为炮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正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权力让纣王的“灵感”成为现实,这又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添加了一个新的注脚。由于炮烙实在恐怖至极,令人发指,许多诸侯皆有异议,但多怕纣王加害,不敢直言。周文王灭商之前,曾被纣王囚禁,想必亲见炮烙之惨烈,所以出狱之后将洛水西边的一块土地献给纣王,请除炮烙之刑,商纣居然同意了。估计当时文王已有反意,此举多是为收买人心。无论商纣是否废炮烙之刑,文王的举措都大得人心。后人评及此事,认为:“纣因天下怨畔而重刑辟,肆其暴虐,而终于灭亡。文王献地,请去炮烙之刑,而周室以兴。一兴一亡,肇于仁暴,后之议刑者,当知此意。”
由于炮烙之刑实是骇人听闻,又与亡国之君商纣相关,因此后世诸朝罕有此刑记载。只是在少数民族的辽国的法律中载有炮烙。辽穆宗耶律璟也是历史上有名的暴君之一。《辽史·刑法志》说:“穆宗嗜酒好猎,不恤政事,五坊、掌兽、近侍、奉膳、掌酒人等,辄加炮烙或铁梳之刑。”所谓铁梳,即铁齿梳子,用来梳罪人的身体,把肉一条条地刷下来。铁梳和炮烙并用,更是惨烈无比。炮烙之后,身上的皮肉都被烙熟了,再用铁梳,很容易把肉刷掉,只剩下白骨,罪人必死无疑。当时,有人因为丢失一只鹅没有找到,就被处以炮烙和铁梳之刑而死。穆宗的残忍凶暴较之商纣,有过之而无不及。
据后人考证,辽代的炮烙其实更多是一种肉刑,用刑时“人不必遽死,与殷纣之炮格迥不同也。”它与商纣的炮烙本有明显不同,只是对犯人肉体的摧残折磨,一般不至于毙命,但辽穆宗却将此种炮烙与铁梳合用,也算是推陈出新,登峰造极吧。其实,辽代的炮烙更近似于后世酷吏的考讯之法,而非刑罚。早在东汉时期,就有狱官从炮烙之刑中得到灵感,用来讯问人犯,如会稽人戴就就曾身受此刑,据史书记载,戴就关在钱塘县狱时,“幽囚考掠,五毒备至。就慷慨直辞,色不变容。又烧鋘斧,使就夹于肘腋。就语狱卒,可熟烧斧,勿令冷。每上彭考即打,因止饭食不肯下,肉焦毁堕地者,掇而食之……”戴就被烧斧烤炙,居然还从容自如,掇食毁肉,实在令人叹为观止。唐朝酷吏周兴更是首创请君入瓮之刑,不过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好在周兴及时悔罪,否则差点就做了第一个实验品。
真正将周兴的“创举”付诸实践的是明宣宗朱瞻基。明成祖朱棣死后,将皇位传于长子朱高炽(明仁宗),其弟汉王朱高煦一直耿耿于怀,朱高炽当了一年皇帝就龙驭归天,其子朱瞻基即位。朱高煦于是效仿乃父朱棣发动二次“靖难”,造反起事反侄。宣宗御驾亲征,朱高煦兵败。起初,宣宗对叔叔造反一事,表现了超乎想象的忍耐,朱瞻基并未将叔叔处死,只是把他废为庶人,禁锢于紫禁城西内,筑室居之,曰“逍遥城”。无奈朱高煦过于鲁莽,自寻死路,一次,宣宗前往探视,朱高煦为示愤懑,用脚将宣宗绊倒在地。宣宗大怒,“下令用铜缸覆之,缸重三百斤,高煦顶负之,辄动,乃命积炭于其上燃之。逾时,火炽铜熔,高煦死。诸子皆伏诛。”清初尤侗作《明史乐府》诗,诗云“可怜高煦亦英雄,顷刻烧死铜缸中”,即指此事。朱高煦效仿乃父,造反反侄,可惜画虎不成反类犬!这不知是不是上天对朱棣残暴的惩罚。
10.焚刑
“焚,烧也”,这是一种与炮烙相“媲美”的酷刑。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将人活活烧死;二是将人先处死而后再焚尸扬灰。周朝就有焚刑记载,《周礼·秋官·常戮》曰:“凡杀其亲者,焚之。”杀害亲人,处焚刑,这里的亲属关系当在五服之内。焚刑多是生焚,但也不乏死焚,《左传》载:卫侯掘褚师定子之墓,焚之于平庄之上。燕骑劫围齐即墨,掘人家墓,烧死人,齐人望见涕泣,怒自十倍,由于古代火葬并未行于中国,焚尸在古人看来是对尸体的极大侮辱,如列子所言:“楚之南有炎人之国,其亲戚死,剐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秦之西方有仪渠之国,其亲戚死,聚柴积而焚之,熏则烟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此上以为政,下以为俗,而未足为异也。”故“列子以仪渠为异,至与朽肉者同言之。”当然,卫侯与燕人焚尸的举措只是对死者的报复和侮辱,而并非刑罚。作为刑罚的死焚应是先斩杀罪人,然后再焚毁尸体。比如《晋书·李特载记》说的“斩特及李辅、李远,皆焚其尸,传首洛阳”,《隋书·炀帝纪》中的“大业九年十二月,车裂玄感弟朝请大夫积善及党与十余人,仍焚而扬之”,都应该是死焚的范例。
据说,最早给焚刑定名之人是王莽,《汉书·匈奴传》说:王莽执政时,遣王昭君哥哥的儿子王歙、王飒出使匈奴,祝贺新单于即位,献上黄金衣被缯帛等贵重礼品,请求将叛逃到匈奴去的陈良等“引渡”回国。单于后将陈良等四十人交还汉朝,王莽于是作“焚如之刑”,将陈良等人烧死。“焚如”来源于《易经》中的“焚如、死如、弃如”之语,据后人解释:“焚如,杀其亲之刑;死如,杀人之刑;弃如,流宥之刑。”所以后世又称焚刑为焚如。曹魏时历史学家如淳认为:“焚如、死如、弃如者,谓不孝子也。不畜于父母,不容于朋友,故烧杀弃之,莽依此作刑名也。”多数学者也都认同此种观点,认为焚刑之名,实为王莽借易经之语首创。王莽之后,生焚并不多见,虽北齐后主高纬、金海陵王曾有使用,但皆是非常之刑,多属君主率性所为。
11.烹刑
烹刑,顾名思义,是将人煮死煮烂的酷刑。它在中国历史上,亦是源远流长。据载,周文王长子伯邑考在商都作人质,为纣王车夫。纣王将其烹为羹,赐给文王,说:“圣人当不食其子羹”。文王不知是人肉羹,食之。纣王得意地对别人说:“谁谓西伯(文王)圣者?食其子羹尚不知也。”商纣此举,可能是古代烹刑的最早记载。
春秋时,烹刑非常普遍。各种史籍多有记载。如《史记·齐太公世家》载:纪侯在周室进谗言,齐哀公被周夷王烹死。《吕氏春秋·上德编》载:晋公子重耳逃亡郑国时,郑大臣被瞻劝郑文公杀重耳,文公不听。后来重耳归国即位(史称晋文公),重耳兴师攻郑,指名要取被瞻,以报昔日之仇。被瞻对郑文公说:“不若以臣与之。”郑文公不同意。被瞻说:“杀臣以免国,臣愿之。”于是,郑文公派人把被瞻送至晋军。晋文公命令将被瞻烹死,被瞻按着鼎的铜耳,大声叫道:“三军之士,皆听瞻也:自今以来,无有忠于其君。忠于其君者,将烹。”晋文公听闻此语,为被瞻忠诚所感动,于是向被瞻道歉,撤军,把被瞻送回郑国。
被瞻因忠诚免烹,但齐人文挚却因忠诚被烹。《吕氏春秋·至忠》载:齐王病,派人到宋国请文挚。文挚至,对太子说:“大王的病是能够治好的,但是治好之后,他肯定会杀我啊。”太子大惑不解决,问:“何故?”文挚对曰:“必须让大王发怒,否则,疾不可治也。王怒,则挚必死。”太子向他叩首求告说:“只要您能治好父王的病,我和母后一定要在父王面前以求相求,父王一定会看我们的面子上,赦您无罪,请您不要担心。”文挚于是答应治疗,接着,文挚让人禀报齐王,约定治疗时间。结果到了约定的时间文挚却故意不去,而且一连约了三次,皆爽约不至,齐王非常生气。不久后,文挚不期而来,他也不脱鞋子就直接上到了齐王床上,还踩着齐王的衣服,问他病情如何。齐王不理睬他,文挚又故意说气话让齐王气上加气,齐王怒不可遏,起身大叱文挚,结果病就好了。由于文挚的无礼,齐王决定把他活活烹死。虽太子和王后竭力求情,但齐王仍然坚持非烹文挚不可。据说行刑时,武士把文挚手脚捆住,脸朝上放到大镬中,加柴点火,“爨之三日三夜”,文挚却颜色不变,丝毫未损。齐王非常惊异,亲自到镬边观看。文挚说:“如果一定要杀我,为什么不把我脸朝下?那样就断绝了阴阳之气,才能使我绝命。”齐王遂令人将文挚的身体翻过来,这才把他烹死。
被瞻与文挚,同是忠义之士,而命运却大不相同,后人感及此事,认为:“夫忠于治世易,忠于浊世难。文挚非不知活王之疾而身获死也,为太子行难以成其义也。”其实,在漫长的专制社会中,又有几人因为忠义而有好下场呢?这可能就是伴君如伴虎的来由吧。
战国时,烹人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如中山之君烹乐羊之子而遗之羹。商鞅变法时甚至把烹刑作为一种法定常刑,即“镬烹之刑”,“鼎大而无足曰镬,以鬻人也。”秦法之惨,此其一端也,唐人高适曾有诗叹曰:“秦王转无道,谏者鼎镬亲。”
秦汉之间,烹刑的适用就更常见了,这可能是烹刑废止前的最后疯狂。楚汉相争时,刘邦、项羽等交战各方都偏爱烹刑。刘邦的父亲刘太公差点都成了项羽的锅中之鬼,好在项伯竭力劝阻,刘太公才免成人肉羹汤。但此事却暴露出刘邦此人的冷酷,父亲就要被投鼎镬,却仍不为所动,还对项羽说,“当初我俩拥立楚怀王,以兄弟相称,因此我的父亲也就是你的父亲。今天你如果一定要烹你的父亲,就请分一杯肉羹给我吧!”
刘邦的恶毒更体现在郦生事件中,而郦生也是烹刑历史上又一个受害者。当时刘邦采取和平与战争两手,先派郦生劝降齐王,后派韩信大兵压境。而郦生对后者混不知情,向齐王田广保证:“天下后服者先亡矣。王疾先下汉王,齐国社稷可得而保也;不下汉王,危亡可立而待也。”凭其三寸不烂之舌,成功说服田广率七十二城归汉朝。田广当时被郦生说得口服心服,与郦生纵酒行欢,以资庆祝,不料此时韩信兵临城下。齐王田广闻汉兵至,以为郦生出卖自己,乃曰:“汝能止汉军,我活汝;不然,我将烹汝。”可惜郦生临死前还为刘邦辩驳,曰:“举大事不细谨,盛德不辞让。而公不为若更言。”齐王遂烹郦生。郦生无非是中国历史上无数向权力献媚,旋又被权力抛弃的孤魂野鬼。
汉代及其以后,烹刑虽不再是法定常刑,但烹人之事仍史不绝书。东汉末年,董卓作乱,李旻、张安被抓,后被生烹。二人临鼎前,相谓曰:“不同日生乃同日烹。”平常之语,想想亦是不胜伤感。五代十国时,后唐明宗年间,董彰谋反,姚洪奉命戍守阆州,不幸被董彰所拘,董彰劝他投降,姚洪不从,还大骂董彰:“老贼!尔昔为李七郎奴,扫马粪,得一脔残炙,感恩不已。今天子用尔为节度使,何苦反邪?吾能为国家死,不能从人奴以生”,董彰怒不可遏,叫十名壮士割姚洪的肉放在锅里煮而食之,姚洪至死大骂。这是将人一边凌迟一边烹,还让他看着自己的肉被人吃掉,较之一般烹刑,此法更为惨毒。由于烹刑如此残酷,一直为人所诟病,南燕主慕容超曾下诏提议恢复秦时烹轘之法,但遭到多数大臣坚决反对,最后没有实行,由此也可见烹刑不得人心,不复入法典,但后世此刑在非常之时,却不乏使用的例子,显示封建帝王权力信马游疆,并不受法典约束。
12.笞(杖)杀
笞、杖本是轻刑,在封建五刑体系中处最轻之等,与大辟之刑有生死之悬殊。但在中国古代,笞、杖也常常作为一种死刑的执行方式。在笞、杖未分离之前,笞杖将人打死一般被称为笞杀,笞、杖分离之后,将人杖毙多称杖杀。
唐朝以前,笞杀多是法外酷刑,并非法定常刑。《楚汉春秋》载:刘邦彭城兵败,项羽手下大将丁固将刘邦围住,刘邦披头散发地说:“丁公何相逼之甚?”丁固遂放刘邦一马,后刘邦即位后,丁固前来请功,结果刘邦却让人将其笞杀,理由是“使项氏失天下是子也,为人臣,用两心,非忠也。”隋文帝杨坚更是非常偏好此刑,不时以笞杖荼毒大臣。《隋志》载:帝性格猜忌,经常于廷殿打人,一次,楚州行参军李君才批评文帝宠高颖过甚,文帝大怒,以马鞭笞杀之。《隋志》又说:文帝经常发怒,在六月份也常棒杀大臣。大理少卿赵绰劝谏说:“季夏之月,天地生长庶类,不可以此时诛杀。”文帝却反驳说:“六月虽曰生长,此时必有雷霆。天道既于炎阳之时,震其威怒,我则天而行,有何不可?”仍将大臣棒杀。
真正将杖杀变成法定常刑的是在唐朝。唐德宗建中三年(782),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余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后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德宗准奏,从此一顿重杖处死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绞、斩,杖杀从法外酷刑变为正刑。《唐志》认为德宗此法乃仁慈之举,说他“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但其实并非如此,“斩、绞而死与重杖而死,均死也,不足以言仁。且斩、绞而死,其死也速,重杖而死亡,其死也迟,其所受之苦楚,转有甚于斩、绞者,未足为良法也。”杖杀在唐朝运用得最为普遍。《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肃宗时期一次就将“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又如《旧唐书·桓彦范传》载桓彦范被杖杀处死,“乃令左右执缚,曳于竹槎之上,肉尽至骨,然后杖杀。”
宋承唐律,杖杀虽不列常刑,但在实践中,此法杀人亦不少见。如宋太祖时,“商河县李瑶坐赃,杖死”。宋太宗时,“中书令史李知古坐受赇擅改刑部所定法,杖杀之”,“詹事丞徐选坐赃,杖杀之。”宋真宗时,“杖杀入内高品江守恩于郑州”。辽效宋法,五部长官也皆可杖杀部民,到辽圣宗时,“五院部民有自坏铠甲者,其长佛奴杖杀之”,圣宗“怒其用法太峻,诏夺官”。从此,官员不敢酷挞。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辽后,杖杀这种死刑执行方法少有运用,但是在考囚讯问过程中,以棍棒至人毙命则多有发生,虽然这种刑讯逼供手段并非刑罚范畴,但它较之刑罚,其实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13.沈河
沈,没也。沈河,又称沉河,是把人投入河中淹死的刑罚。作为刑罚,沉河最早出现于春秋时期,《吕氏春秋·骄恣篇》说:“赵简子沈鸾于河”,指的就使此刑。鸾缴是晋国赵简子之臣,赵简子好声色,鸾缴就立即献来歌女舞姬;赵简子好宫室台榭,鸾缴很快就建好亭台楼阁。但是,当赵简子想延揽人才,鸾缴却六年未曾选中一人。因此赵简子认为鸾缴是“长吾过而绌善也”,于是将其沉河毙之。更为国人所熟知的沉河之例是西门豹智送河伯妇。战国魏文侯时,西门豹为邺(今河北省临漳县一带)令。当地三老、廷掾勾结女巫,谎说为河伯娶亲,每年挑选民家女子沉入河中,骗取百姓钱财,民众苦不堪言,“多持女远逃亡”,留下者又害怕“不为河伯取妇,水来漂没,溺其人民”,不敢不从。西门豹将计就计,在河伯取妇之日,假称挑选之女不美,令女巫和三老先行通告河伯,将他们全部投入河中。从此,邺吏民不敢复言为河伯娶妇。
战国时期,沉河被广泛用于对待战争的俘虏,如秦昭王三十四年(前273),白起与赵国将领贾偃交战,把赵国两万士兵沉入黄河。秦朝时沈河之刑也称定杀。《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有:“定杀如何?生定杀水中之谓也。”“疠者有罪,定杀”,“甲有完城旦罪,未断,今甲疠,问甲当何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所定杀”的记载。“疠”即麻风病,秦朝的定杀主要是针对有麻风病又犯罪的人,对这种犯人可以投入水中将其淹死。
沉河正式进入法典,是在北魏。《北魏·刑志》曰:“巫蛊者,负羖羊抱犬沈诸渊。”用巫术害人的,要负羊拖犬,沉到深渊。这种刑罚似乎是厌胜之事,即用某种诅咒来对付邪魔鬼怪,用在巫蛊者身上算是恰如其分。后世法典,多未规定沉河之刑,但在实践中,还是屡有使用。如辽太祖时,讨平叛贼奚胡损,将其乱箭射死,并将同党三百余人,沉之狗河。又如明洪武年间,佥事陈养浩,在诗中写道“城南有嫠妇,夜夜哭征夫”,被朱元璋知道后,认为他是讥讽朝政,遂令将其遣送湖广沈河淹死。
沈河更多是作为一种民间的私刑,早在春秋时期,就有此类私刑。《左传》载:鲁成公十一年(前580),晋国的郤犨向鲁国的声伯求婚,声伯强行将施氏的妻子嫁给郤犨。郤氏和施妻生两子,后郤犨亡,晋人将施妻及两子归施氏,施氏就把郤犨的两个儿子沉之于河。不幸的是,在不少偏远地方,即使是在两千多年以后的20世纪,此等私刑仍被保留,名曰:“沉猪笼”,对待偷情者,族人可以将他们捆绑,赤身裸体塞入装猪的竹笼里,然后浸入水里,将其淹死。
沉河之刑多是生投,但也不乏死投,即把人杀死之后,将尸体投入河中,以示侮辱。汉民丧葬风俗强调入土为安,将尸体投入河中,成为鱼虾腹中之餐,显然是对死者的极大亵渎。《史记·伍子胥传》说:伍子胥因被太宰陷害,自刎而死,“吴王乃取子胥尸,盛以鸱夷革,浮之江中。”这种做法在后世也很常见。唐末昭宣帝年间,朱全忠将大臣三十余人诛杀殆尽,然后将他们的尸体全部投入河中。当时投靠朱全忠的李振曾多次赴试未中,因此特别仇恨那些进士出身的朝臣,他对朱全忠说:“此辈常自谓清流,宜投之黄河,使为浊流。”朱全忠笑而从之。
14.剖心
这是一种剖人胸腹,出其心脏使其死亡的刑罚,最早行此刑的也是暴君商纣。《史记·殷本纪》载:“比干曰:‘为人臣者,不得不以死争。’乃强谏纣。纣怒曰:‘吾闻圣人心有七窍。’剖比干,观其心。”只因比干劝谏,却遭剖心之祸,纣王之酷虐可以窥豹一斑。后世用此刑者,亦不少见。前秦苻洪对待盗贼,就曾用此刑,《晋书·苻洪载记》载:“生推告贼者,杀之,刳而出其心。”及至宋代,仍残留此刑,南宋初建炎二年(1128),高宗赵构下诏“禁军中抉目、剜心之刑”,这足以佐证当时军中以刳心为常,故禁之。
剖心更多是作为一种惩罚仇家,祭奠死难者的私刑。剖心以祭,最早见之于五代,据《五代·吴越世家》载:润州牙将刘浩将统帅周宝赶走,推举薛朗为帅,周宝逃到常州,后病死。当时的越王钱镏派杜棱攻打常州,擒获薛朗,剖其心祭奠周宝。又如《张彦泽传》载:五代后晋时张彦泽残害百姓,曾将张武剖心断手足处死,后来果遭报应,被辽主耶律德光擒获,耶律德光派高勋监刑行刑,高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剖张彦泽之腹,取其心祭奠死者,而民众也“争破其脑,取其髓,脔其肉而食之”。元末顺帝时,此等私刑仍然存在。至正二十二年(1362)六月,“田丰及王士诚刺杀察罕帖木儿,遂走入益都城。十一月,扩廓铁木儿复益都,田丰等伏诛,取田丰、王士诚之心祭奠察罕帖木儿”。直到清末,这种刑罚仍未绝迹,不少封疆大吏仍超越法律,剖心以惩仇家。以致沈家本感叹:“后世用刑者,每以剖心祭仇为快,得不谓之为酷虐乎?乃当今圣仁之世,明谕中外,废除重刑,而大吏尚有此种行为,殊可怪也。”
15.射杀
这是一种用箭将人射死的刑罚。《汉书·王尊传》记载:美阳有一位妇女告义子不孝,说:“儿常以我为妻,妒笞我。”经审讯,该女所诉属实。王尊于是令人将不孝之子“悬磔于树,使骑吏五人张弓射杀之。”理由是“律无妻母之法,圣人所不忍书,此经所谓造狱者也。”意思是对如此大伤风化之事,圣人不忍在律法中写上这种罪名,但此行为却是罪不容诛,因此可以创造法律,法外施刑。唐朝酷吏王懿宗较王尊更甚。唐人张鷟在《朝野佥载》中说:武则天时期,和亲使杨齐庄入匈奴,被抓,后逃回唐境,但武则天认为他通敌卖国,交由王懿宗审讯,杨齐庄被判死刑。行刑之时,王懿宗令人将其“铺鼓格上,缚磔手足”,先令“段瓆先射。三发皆中,又段瑾射之中,又令诸司百官射,箭如猬毛,仍气弽弽然微动。即以刀当心直下,破至阴,剖取心掷地,仍趌趌跳数十回。懿宗之忍毒也如此。”辽代也曾施射杀之刑。辽穆宗时,有一个叫肖古的女巫给穆宗献了一个延年益寿的药方,该药必须用男子的胆汁调和。穆宗使用此方数年,杀人无数,但却丝毫没有什么效果,于是发觉被骗,遂将女巫射杀。穆宗的残暴,让人不寒而栗。
比射杀刑更残忍的是“射鬼箭”,这主要见之于辽代,该刑是用乱箭把人射死。辽历代君王,皆喜行此刑。如辽太祖七年(913),养子涅里思参与叛乱,太祖下令“鬼箭射杀之”。天赞二年(923),太祖讨平叛贼奚胡损,射以鬼箭。天显十二年(937),辽太宗“射鬼箭于云州北”。乾亨二年(980),辽景宗“次南京(今北京市),获敌,射鬼箭。”统和四年(986),辽圣宗“以所俘宋人射鬼箭”,同年末又“以所获宋卒射鬼箭。”重熙十三年(1044),辽兴宗“获党项侦人,射鬼箭。”不胜枚举。
16.坑刑
坑刑又称生埋,生瘗,其更通俗的说法就是“活埋”。坑刑常见的有两种情形。其一是在古代战争中,一方对另一方的俘虏使用此刑。其二是统治者在镇压敌对势力时,使用此刑。
历史上残忍至极的坑刑当属秦将白起在长平一役活埋赵国俘虏四十万。秦昭王四十七年(前260),武安君白起将赵兵团团围住,“将军赵括出锐卒自搏战,秦军射杀赵括。括军败,卒四十万人降武安君。武安君计曰:‘前秦已拔上党,上党民不乐为秦而归赵。赵卒反覆,非尽杀之,恐为乱。’乃挟诈而尽阬杀之,遗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前后斩首虏四十五万人。赵人大震。”可以想象,四十万人被坑杀,其情其景,多么惨烈。就连白起本人也觉得此举太过残暴,以至于三年之后,他被秦王赐死,白起临死前仍提到长平一役,认为自己作孽太甚,他“引剑将自刭,曰‘我何罪于天而至此哉?’良久,曰:‘我固当死。长平之战,赵卒降者数十万人,我诈而尽阬之,是足以死。’遂自杀。”始皇二十年(前228),秦始皇攻下少年时曾居住过的邯郸,也曾下令将当时欺侮过他的人全部“坑杀”。
然而历史上影响最恶劣的坑杀之事,莫过于秦始皇的坑杀儒生事件。始皇三十四年(前214),秦始皇为了加强思想控制,采纳李斯建议,下令将秦国以外的史书和民间收藏的诗书以及诸子百家书,通通烧毁,次年又将四百六十余方士和儒生,皆坑之咸阳。据说,秦始皇还不止一次坑儒,而且手段越发卑鄙和残忍。东汉卫宏在《古文尚书》中记载,“秦既焚书,恐天下人不从所更法,而诏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人,乃密种瓜于骊山陵谷中温处。瓜实成,诏博士诸生说之,人言不同,乃令就视。为伏机,诸生贤儒皆至焉,方问难不决,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压,终乃无声也。”秦始皇先令人在骊山温谷挖坑种瓜,以冬季瓜熟的奇异现象为由,引蛇出洞,诱惑诸生贤儒于骊山观看。当众儒生争论不休、各抒己见时,秦始皇趁机下令填土而埋之,七百多名儒生全部被活埋在山谷里,这种秘密暗杀的手段如此“巧妙”,如此骇人听闻,被害者在不知不觉中突然死亡,外人也莫名其妙,以为他们人间蒸发,直到东汉光武帝时才被卫宏揭示。秦始皇的“焚书坑儒”是对人类思想的巨大摧残,思想界万马齐喑,愚民政策大行于世,人类的思想曾一度在封建专制的钳制中蹒跚前行。
秦朝之后,坑刑亦是史不绝书。项羽就曾效法白起,坑杀秦降卒二十多万。《史记·项羽本纪》载:秦将章邯向项羽投降,痛斥赵高劣迹,项羽封章邯为雍王,安置在项羽的军中。秦军投降之后,项羽统帅的诸侯官兵对秦军随意侮辱使唤。秦军官兵有诸多议论,认为如果无法入关灭秦,秦朝廷必定会诛杀自己的父母妻儿。诸侯军将领们暗地报告了项羽。项羽认为秦军官兵人数众多,内心并未真正臣服,不如杀之以除后患。于是楚军趁夜把秦军二十余万人击杀坑埋在新安城南。
项羽此举虽效仿秦人,但如此残暴与狭隘也就注定了他覆灭的命运。就连项羽宠妃虞姬在与项羽生离死别之际,仍在责备项羽当时之举,导致天怒人怨:“妾问道,妾问道:将军不要为人患,坑却秦族二十万。怀王子孙皆被诛,天地人神共成怨。妾问道,妾问道:将军为何不肯听,将军莫把汉王轻。汉王聪明有大度,天下英雄闻驾驭。将军不悟兮如何?将军虽悟兮奈何!”的确,当时项羽的狭隘与刘邦的大度形成鲜明对比,以至于韩信决然离开楚营,投奔刘邦。因此司马迁评价项羽,说他“虐戾灭秦,自项氏。号为霸王,位虽不终,近古以来,未尝有也。项羽自矜功伐,以功勋自诩,将败亡,归于无意,最后身死东城,尚不觉悟而不自责,过矣。乃引‘天灭亡我,非用兵之罪也’,岂不谬哉?”
坑杀俘虏之风延续甚久,几乎每个朝代都有。比如《后汉书·袁绍传》记载,200年曹操与袁绍军在官渡决战,曹操胜后将被迫投降的袁军部队“尽坑之”。《晋书·载记》说十六国时期坑刑更是家常便饭。310年石勒攻晋冠军将军梁巨于武德,“坑降卒万余”。317年前赵刘聪镇压平阳贵族,“坑士众万五千余人,平阳街巷为之空”。320年石虎击败前赵刘曜,“坑士卒一万六千”。321年石勒“坑”晋军曹嶷部的降卒3万人。349年石虎死后,数子争夺帝位,小儿子石冲战败,“坑其士卒三万余人”。甚至到唐宋时期,仍有坑刑存在,史载唐太宗征高丽时,“收靺鞨三千三百,尽坑之”。北宋田况镇压保州反叛士兵,借招降之名“坑其构逆者四百二十九人。”
坑刑多在战争时候使用,一般不属于国家的正式常刑,但在辽代时,却曾一度在法律中规定此刑。当时此刑称“生瘗”。“有年瘗土,无年瘗土。”高诱注:“祭土曰瘗。年,谷也。有谷祭土,报其功也。无谷祭土,禳其神也。”生瘗就是活埋以祭地。《辽志》说:“又为生瘗之刑。”《辽史·太祖记》亦有关于此刑之记载。当时对于谋反之人经常实施这种生埋之刑,“神册三年四月,皇弟迭烈哥谋叛,事觉,知有罪当诛,预为营圹,而诸戚请免。上素恶其弟寅底石妻涅里衮,乃曰:‘涅里衮能代其死,则从。’涅里衮自缢圹中,并以奴女古、叛人曷鲁只生瘗其中。遂赦迭烈哥。”皇弟迭烈哥谋反,辽太祖赦免弟弟的条件是让弟媳自缢代罪,并将弟弟的亲信悉数活埋。
17.剥皮
剥皮之刑虽非官刑,但在历史上却被多次使用,其残忍性令人发指。三国时吴国末帝孙皓就喜剥人之面。前秦苻生也曾剥死囚面皮,令其歌舞,观之以为嬉乐。真正将剥皮之刑普遍化的是在明朝。较之前朝,明朝的剥皮刑不仅使用广泛,而且更为残忍,以往不过是剥人面皮,到了明朝则发展为生剥人全身的皮肤。这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剥皮实草”了,就是将活人的皮剥下来,里面塞上草,做成“人皮草袋”以儆效尤。朱元璋是历史上对官员最严苛的皇帝,最恨贪官污吏,贪污数额在六十两银子以上,就可行此刑,为了充分警告继任的官员,不要贪赃枉法,他还命令将这“人皮草袋”放置在官衙门的办公桌旁。当时,差不多每一个地方的官衙门前,都有一个剥皮场和挑贪官人头的长竿。更可怕的是,为了充分折磨受刑人,当时的法律甚至规定,“有即毙者,行刑之人坐死”,剥皮时绝对不能让受刑人早死,否则刽子手要被处决。
不幸的是,严刑峻法并未遏止官员的腐败,贪赃枉法的官员从来就是继往开来,后继有人,就像韭菜一样,割一茬,长一茬。仅朱元璋时期的空印、郭桓两案,就有数万官员被连累致死,但贪污腐败之风并未遏止,以至于朱元璋都大惑不解,“我效法古人任用官吏,岂料,刚刚提拔他们时,每位官员都忠于职守,奉公守法,但时间一长,一个个全都腐化变质,又奸又贪。我只能严明法纪,予以惩处。结果能够善始善终的很少,大多都家破人亡。”
朱元璋的后世子孙也不乏喜好剥皮之人,明武宗甚至将死囚人皮制成鞍马,供骑乘之用,其心之冷酷残忍,令人咋舌。天启年间的大太监魏忠贤亦是剥皮高手。据史书记载,一日,某客栈有屋人一起喝酒,其中一人慷慨激昂大谈魏阉割祸国殃民,作恶多端,多行不义必自毙。另外四人有的沉默,有的害怕,有的劝他说话要小心。不料此人仍大声说:“魏阉虽专横,总不至于剥我的皮,我怕什么。”不料一语成谶。夜间,众人熟睡,忽然有人破门而入,将该人逮走。接着又将其余四人一起带到衙门。堂上高坐着魏忠贤,魏忠贤令人将先捕的那人全身剥光,手脚钉在门板上,然后对其余四人说:“这位说我不能剥他的皮,今日不妨一试。”于是令手下取来融化的沥青浇在那人身上,待到沥青冷却凝固,然后用锤子敲打,沥青和人皮一齐脱掉,形成一副完整的人皮。四人被吓得半死,魏忠贤让人赏给他们每人五两银子压惊,将他们放走。
明崇祯帝煤山自缢以后,遗老遗少先后成立了好几个小朝廷,史称南明,其中延续最长的(15年)是在西南边陲苟延残喘的永历朝廷,这个朝廷虽无所作为,但仍延续乃祖朱元璋的剥皮之风。永历六年(即顺治九年,公元1652年),武将孙可望杀陈邦传,将其剥皮传示各地。御史李如月向永历弹劾他,但永历帝不敢开罪孙可望,反而将李如月重打四十大板。后来此事被孙可望知道,孙大怒,命人将李如月剥皮。剥皮之后还将李如月的皮用石灰清干,用线缝好,中间塞上草,悬至北城门上。难怪鲁迅先生总结道:“大明一朝,以剥皮始,以剥皮终,可谓始终不变;至今在绍兴戏文里和乡下人的嘴里,还偶然可以听到‘剥皮揎草’的话,那皇泽之长也就想而知了。”
18.凌迟
在人类刑罚史上,最骇人听闻,惨绝人寰的刑罚当属凌迟了。凌迟,俗称脔割、剐、寸磔,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千刀万剐。“凌迟”一词原作“陵迟”,语出《荀子·宥坐》:“三尺之岸,而虚车不能登也。百仞之山,任负车登焉,何则?陵迟故。”陵,丘陵也;迟,慢也。凌迟之本义乃指丘陵之势渐慢也,借指刑罚“杀人者欲其死之徐而不速也,故亦取渐次之义。”
凌迟之刑的最大特点就是缓慢将人杀死,千刀万剐,让人在死亡前痛苦不堪,求生不能,求死不能。
凌迟刑起源可以追溯至南北朝。北齐文宣帝常常以“轻刀脔割”杀人,南朝宋后废帝刘昱也曾亲手将人脔割,另据《梁书·侯景传》载:“(侯)景长不满七尺,而眉目疏秀。性猜忍,好杀戮,刑人或先斩手足,割舌割鼻,经日方死。”这实际上就是凌迟的雏形。唐中后期,此刑亦时有出现,《新唐书·宦官传》载:唐玄宗时,宦官杨思勖性情残忍,“所得俘,必剥面、皦脑、褫发皮以示人。”“缚于格,箠惨不可胜,乃探心,截手足,剔肉以食,肉尽乃得死。”又如《资治通鉴》载:宰相杨国忠在安史之乱时,被乱兵“屠割”,“军士追杀之,屠割支体,以枪揭其首于驿门外。”颜杲卿(书法家颜真卿之兄)兵败,为安禄山所抓,也是被割肉节解,零割而死,“大骂,受剐刑,仍骂不绝口,被钩断舌头,犹含糊而骂,直至气绝。”这种残忍的刑罚与凌迟已非常接近。
凌迟作为正式的刑罚,一般认为始于五代。陆游在《渭南文集·条对状》认为:“五季多故,以常法为不足,于是始于法外特置凌迟一条。”又据《辽史·列传第四二》记载:辽太祖神册六年“滑哥预诸弟之乱。事平,群臣议其罪,皆谓滑哥不可释,于是与其子痕只俱凌迟而死,敕军士恣取其产。”神册六年也就是公元921年,当是五代之时。《辽史·刑法志》亦有“死刑有绞与斩、凌迟之属”的记载。由于辽初之法主要效仿中原诸国,因此这也可从侧面印证五代时凌迟之刑已正式存在。
北宋开国之初,力纠五代弊政,禁止凌迟之刑。宋太祖时颁行的《刑统》规定重罪应使用斩或绞,并未有凌迟之刑。宋真宗大中祥符四年(1011),内侍杨守珍在京东获贼人后欲行凌迟,七年(1014)御史台亦请脔割杀人贼,八年(1015)陕西督捕贼巡检使杨守珍又请行凌迟,都遭到宋真宗的驳斥,并诏“捕捉盗贼送所属,依法论决,情理切害者奏裁”。这说明直到宋真宗时,凌迟仍然是被禁止的。
凌迟刑正式进入北宋是在宋仁宗时期,天圣九年(1031),因荆湖地方杀人祭鬼,仁宗怒而降诏:“自今首谋若加功者,凌迟斩之。”,这是北宋首次使用凌迟刑,从此,凌迟之刑大行其道。明道元年(1032),淮南西路的庐、寿、光等州,“获累行劫盗者六人,凌迟处死”。景佑元年(1034)宋仁宗又诏:“应灾伤州军捉获强劫贼人内,有曾杀害人命及累行劫盗,情理巨蠹者,即许凌迟处死。”庆历三年(1043)邵兴兵变失败,仁宗又诏:邵兴及其党“并凌迟处斩”。仁宗开风气之先使用凌迟,死后却谥号“仁宗”,真可谓强烈之讽刺。
仁宗之后,凌迟被广泛使用,尤其是宋神宗年间,为推行新法,大肆运用凌迟之刑,较之乃父,更进一步,因此《通考·刑制考》说:“凌迟之法,昭陵(宋仁宗陵号)以前,虽凶强杀人之盗,亦未尝轻用,熙丰间诏狱繁兴,口语狂悖者,皆遭此刑。”因为思想言论就惨遭凌迟,神宗此举令人发指。
到了南宋,《庆元条法事例》更明确地把凌迟和斩、绞同列为死刑名目,从此凌迟作为一种法定刑一直延续到清末。如《元史·刑法志》说:“死刑则有斩而无绞,恶逆之极者,又有凌迟处死之法焉。”《大明律刑律·盗贼》也说:“谋反大逆:凡谋反谓谋危社稷,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当然,凌迟在明朝并非正刑,对此《明史·刑法志》说:“二死(绞、斩)之外有凌迟,以处大逆诸罪者,非五刑之正,故图不列。”这其实是典型封建帝王作秀手法,“做了婊子还要立牌坊”。统治者当然知道凌迟太过残忍,为了避免被人斥为暴虐昏君,所以他们采取了在正刑中不标其名,但在具体犯罪中规定凌迟之刑的掩耳盗铃之法。清代法律规定处凌迟之刑的条款更多,它除了继承《明律》对凌迟刑的十三处规定外,还对劫囚、发冢、谋杀人、杀一家三口、威逼人致死、殴打祖父母、殴打业师、狱囚脱监、谋杀本夫等罪,也都规定了凌迟。
凌迟之刑的执行过程惨不忍睹,但多未为正史所载。《宋史·刑法志》只称:“凌迟者,先断其支(肢)体,乃抉其吭,当时之极法也。”但在实际行刑时,其残忍性远超此载。刽子手用刀从活人身上将肉一片片地割下,然后截肢、剖腹、断首,竭力延长受刑者的死亡时间,让其极度痛苦,但又不会轻易毙命。陆游称受刑者“肌肉已尽,而气息未绝,肝心联络,而视听犹存。”《宋文鉴》也说受刑人“身具白骨而口眼之具尤动,四肢分落而呻痛之声未息”。清人王明德在《读律佩》描述得更为详尽:“凌迟者,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余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菹其骨而后已。”
据说宋元时期,凌迟所割刀数还相对较少,凌迟有8刀、24刀、36刀、72刀、120刀等区别。如元杂剧《窦娥冤》所反映的凌迟之刑,犯人张驴儿“毒杀亲爷,奸占寡妇,合拟凌迟,押赴市曹中,钉上木驴,剐一百二十刀处死。”又如沈家本在《历代刑法分考》中认为当时“相传有八刀之说,先头面,次手足,次胸腹,次枭首。皆刽子手师徒口授,他人不知也,京师与保定亦微有不同,似此重法,而国家未明定制度,未详其故。”据说24刀凌迟的行刑顺序依次为:一、二刀削去双眉,三、四刀切去双肩,五、六刀割去双乳,七、八刀切去两手至两肘之间的部分,九、十刀切去两肘至两肩的部分,十一、十二刀削去两腿的肉,十三、十四刀削掉腿肚,十五刀刺心脏,十六刀割首级,十七、十八刀切两手,十九、二十刀切两腕,二十一、二十二刀切两足,二十三、二十四刀切断两腿。一般说来,凌迟施刑并无定法,行刑者可以便宜行事,因此刽子手常常借机向犯人家属敲诈。方苞在《狱中杂记》中就说过:“凡死刑,狱上,行刑者先俟于门外,使其党入索财物,名曰‘斯罗’。富者就其戚属,贫则面语之。其极刑,曰:‘顺我,即先刺心;否则,四肢解尽,心犹不死。’”
明清时期,行刑过程越来越复杂,行刑时间也越来越长,甚至有拖至数日的;所割刀数更是登峰造极,一度达到数千刀,真正算是“千刀万剐”了。明武宗正德年间太监刘瑾受凌迟时,据说凌迟三日,刀数达三千三百五十七刀。“头一日该先剐三百五十七刀,如大指甲片,在胸膛左右起初开刀,则有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矣。人言犯人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则血皆从此出。至晚押瑾顺天府宛平县寄监,释缚数刻,瑾尚能食粥两碗。次日则押至东角头。先日瑾就刑,颇言内事,以麻核桃塞其口,数十刀气绝,时方日升在彼,与同监斩御史具本奏,奉圣旨:刘瑾凌迟数足,锉尸免枭首。锉尸,当胸一大斧,胸去数丈。”
明末进士郑鄤被凌迟处死,被剐三千六百刀。明《瑞严公年谱》一书记下了当时场面,“黎明脔割之旨乃下。行刑之役具提一筐,筐内均藏铁钩利刃,时出刃钩颖以沙石磨利之。埊阳(即郑鄤)坐于南牌楼下,科头跷足,对一童子嘱咐家事絮絮不已。鼎沸之中忽闻宣读圣旨应剐刽子手百人群而和之如雷震然,人皆股栗。炮声响后,人拥挤之极,原无所见,下刀之始不知若何。但见有丫之木指大绳勒其中,一人高距其后伸手取肝肺两事置之丫颠。忽又将绳引下,聚而割之如娟。须臾小红旗向东驰报,风云电走,云以刀数据报大内。”
最悲惨的莫过明末抗清名将袁崇焕了,忠心为国,却因皇太极所设反间计为崇祯所杀。崇祯三年(1630)袁崇焕以通敌卖国之罪被判凌迟处死,行刑前以渔网覆身,让肉从网眼中凸出来,以方便割取(此种行刑方式又称“鱼鳞剐”),袁崇焕共被剐3700多刀,可怜袁崇焕皮肉已被割尽,人还未死。据说袁崇焕皮尽肉蜕之时,虽口中无法出声,但心肺间仍发出哀号。更让人心寒的是,当时许多北京城无知民众居然等候着购买袁崇焕的肉吃,以示愤怒。
清朝时,凌迟之法又有新的发展,清代俞正燮《癸巳类稿》中称:凌迟行刑一般为三日,刀数有4700或3600刀。据说为了防止受刑人在刑罚途中休克死去,在处刑前都被灌以大量鸦片,因此很多受刑者在受刑时都神情恍惚。清嘉庆八年(1803),一位名叫陈德的杂役因行刺嘉庆遭凌迟处死。据说陈德被凌迟时“血尽但流黄水而已。”剐到一半陈德对刽子手说:“快些”,刽子手回答他“上让你多受些罪”,“遂闭目不复言”。凌迟后陈德还被枭首陈尸示众。清朝同治年间,刽子手还对刑具进行改进,发明了钩子行刑法,当时有人因刺杀两江总督马新贻被判凌迟,为了精确行刑,刽子手先用钩子将犯人肉钩起,再用刀割。
直到19世纪末期,凌迟刑仍然广泛使用,当时太平天国的首领通常都被处此刑。如太平天国北伐军失败,林凤翔、李开芳等将领八人被俘,都被押解北京凌迟示众。翼王石达开也曾罹受此刑,其情景尤为惨烈。石达开在大渡河山穷水尽,不忍全军饿死,只身向清军“请死”,以救全军。不料被清军械送成都凌迟处死。军士两千余人,翼王妻妾子女均被杀害,惨不忍言。最不可思议的是,对石达开五岁的幼子和刚出生的儿子的处罚,按照清律,两人都该“凌迟”,但由于他们身躯太小无法剐三千多刀,于是要被养大成人,才执行此刑。石达开被行刑时异常坚强,始终不发一语,当时他和宰辅曾仕和、中丞黄再忠等绑赴刑场时,石、曾二人面对面绑在两个木椿上。刽子手先对曾仕和割第一刀,曾仕和惨叫不已,石达开大斥说:“为什么不能忍受此须臾时间?”曾仕和才紧咬牙关,不再叫喊。据说石达开受刑时被割数百刀,始终默然无声。这种气势让监斩官员都大为震惊,四川布政使刘蓉事后在呈送道光帝的奏折中说石达开“枭桀坚强之气溢于颜面,而词句不亢不卑,不作摇尾乞怜语。……临刑之际,神色怡然,实丑类之最悍者。”历史记载的最后一次凌迟是在光绪年间的1905年3月25日,对此人凌迟居然还是从轻发落,当时此人因杀害某蒙古亲王,本被判处火刑,但光绪觉得火刑太过残忍,于是改为凌迟以表皇家恩典和慈悲之心。
除上述死刑,在历史中,亦还有不少法外之刑,比如用铁器击人头顶的凿颠之刑,用铁锯将人活活锯死的锯割之刑,用铅或锡灌入人肠的灌铅之刑、用钉子将人钉死的活钉之刑,用铁钩将人肠抽出的抽肠之刑,将人脊柱打断的断脊之刑,将人从悬崖投落的投崖之刑,等等,不胜枚举。总之,只要是让人不得好死,那么无论这种死亡方式多么令人匪夷所思,在漫长的历史中,都能够发现它的踪迹。后世的人们在感叹现代文明给予人类的福祉的时候,也许无法想象,我们的先祖曾经经历过多么漫长的一段野蛮、血腥、残暴、恐怖的岁月。
光绪三十一年(1905),修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请废除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酷刑,清廷表示同意,“凡死罪至斩决而止,凌迟及枭首、戮尸三项,著即永远删除,所有现行律例内凌迟、斩、枭各条,俱改为斩决。”随后修订的《大清新刑律》更是明确规定:死刑只用绞刑一种,并且要特定场所秘密执行;谋反大逆及谋杀祖父母、父母等罪,另依“专例”,仍用斩刑。
至此,死刑执行方式从多元化向一元化迈进,从野蛮向文明迈进,刑罚终于开始踏上了现代化、文明化的征途。此后的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更是效仿西方发达国家刑法模式,彻底抛弃残暴的死刑方式,1914年北洋政府的《惩治盗匪法》和1925年广州国民政府的《陆军刑律》均规定死刑采枪决方式,废除绞刑这种清末法制改革保留的唯一的封建死刑执行方式,死刑执行方式向文明又迈了一步。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沿用“枪决”。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1997年11月4日,昆明市中院首次对四名毒犯执行了注射这种行刑方法。此后,“针决”方式在全国推广,死刑执行方式愈加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