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随着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女性逐渐由附属于男性的财产转变为拥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性侵犯罪由过去的风俗犯罪演变成侵犯性自治权的犯罪,刑法的基本理论也从以往单纯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发展为对被害人行为的适当考虑。在这个背景下,被害人对性行为的不同意就成了性侵犯罪中最重要的问题,它是性侵犯罪的本质特征,性侵犯罪的一系列重要问题都应该围绕着这个本质特征进行展开。

在法律中,同意是一个规范概念,而非心理概念和事实概念,它是主体通过明示或默示方式对正在发生的性行为给予的真实认可。同意的反面是不同意,它是性侵犯罪的本质。对于不同意的判断标准,在世界范围内都存在争论。为了在捍卫性自治权的同时公正地对待被告人,我们必须采取一定的客观标准来评价不同意问题。经过比较分析,我们提出了合理反抗规则。它试图根据人类经验的总和来判定被害人的反抗是否合理,在吸纳“不等于不”标准、肯定性同意标准的同时又弥补了它的不足。合理反抗规则一方面考虑了社会风俗的要求,认为应该以一般人的观念评价被害人是否应该反抗,另外它又抛弃了“不等于是”的偏见,尊重被害人的消极反抗。

不同意有三种情形,它们都是本质特征的外在表现形式,法律应当尽可能详细地对这些情形做出规定,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具体而言,这些外在形式分为三种:一种是严重的强制手段,它包括暴力和胁迫。这里的暴力和胁迫应当理解为当场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另一种是被害人由于身体或年龄等原因而缺乏同意能力,这包括未达法定年龄、心智不全和身体无助这三种情况。第三种是强制不明显情形下的不同意,这包括威胁、欺骗和滥用信任地位三种情况,它们都应该根据合理反抗规则进行判断。另外,婚姻关系并不能推定同意的存在,法律应该抛弃婚内无奸的观念。但是,为了防止刑法对私人生活的过分干涉,刑法对社会风俗要适当兼顾,可以将婚内性侵犯设计为“亲告罪”。

在犯罪论体系中,得到法益主体同意的行为应当视为构成要件本身的阻却事由。同意是一种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因此对同意的认识错误是一种归类性错误,只有合理的认识错误才能排除犯罪故意的成立。

对于同意年龄的认识错误也是一种事实错误,可以采取推定故意的理论。在当前的法律规定下,我们可以12岁作为一个关键性的年龄:当行为人与不满12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年龄上的认识错误是不应该的,因此行为人必须承担性侵犯罪的罪责;当行为人与12岁以上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行为,如果未成年人发育确实早熟,一般人对其身份可能发生误解,行为人也并没有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那么年龄上的认识错误就可以排除行为人的故意。另外,如果行为人与未成年人的年龄差在4岁以内,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这属于两小无猜的辩护理由,行为人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在证明责任上,检控机关应该提出证据证明被害人的不同意,并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同时,为了防止被害人在法庭中受到二次伤害,提高性侵犯罪的报案率,法律应该否定被害人性史证据的可采性。

性侵犯罪中同意问题的解决直接关系到性自治权这种基本人权能否落到实处。人权保护不应只是一个句空话,它必须在诸多实际领域得以贯彻。随着公民权利的勃兴,法益主体的同意必将在刑法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对性侵犯罪中同意问题的研究仅仅是一个开始,笔者希望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同意问题,并期待将来在刑法中建立一个体系化的同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