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夜凶焰 第三章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第三次仔细查验现场,寻找线索。

这次我注意到,公寓门口的墙上有一个洞,而那个汽油桶就是在门口被发现的。

为了弄清凶手是否使用了助燃剂,我和同事把一些燃烧后的碎片装进一个密封瓶里,送到试验室进行分析。

活性炭是黑色粉末状或颗粒状的无定型碳。活性炭主成分除了碳以外还有氧、氢等元素。活性炭在结构上由于微晶碳是不规则排列,在交叉连接之间有细孔,在活化时会产生碳组织缺陷,因此它是一种多孔碳,堆积密度低,比表面积大。活性炭也是传统而现代的人造材料,自从问世一百年来,活性炭应用的领域日益扩展,它的应用数量也在不断递增。

我在密封瓶里放了一块活性炭,过了一夜后把它取出来浸泡在二硫化碳溶液里。二硫化碳是一种无色液体,有类似氯仿的芳香甜味,但是通常不纯的工业品因为混有其他硫化物(如羰基硫等)而变为微黄色,并且有令人不愉快的烂萝卜味。它可溶解硫单质。二硫化碳用于制造人造丝、杀虫剂、促进剂等,也用作溶剂。

然后,我们再把溶液装进小瓶,放到气相色谱质谱联用计里进行分析。这种仪器的特点是分析快速、灵敏、分辨率高,就是样品用量少,它也能做到分析对象的范围广泛,如气体、液体、固体的有机样品都可以进行分析。这样就使复杂的有机混合的分离与鉴定能快速、同步地一次完成。所以,色谱、质谱联用仪已成为当代最成熟和最有效的有机混合物的分析工具。

我在使用这种仪器的时候,当然对使用的方法也很了解。质谱法属于一种近代的物理方法,它的工作原理先是把气态化的物质分子裂解成离子,然后使离子按质量的大小分离,经检测和记录系统再得到离子的质荷比和相对强度的谱图,也叫质谱图。质谱图提供给我们有关的物质的分子量和元素组成及分子结构的重要信息,从而,我们再去鉴定物质的分子结构。

这种仪器能根据样本里含有的可燃液体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将其分离出来。样本里的每一种液体都会以不同的速度流过仪器,这就等于把它们分离开了。而且,可燃液体的组成成分一目了然。

检验结果证实了,凶手就是用汽油点燃的大火。很显然,汽油被点燃后引起了爆炸,结果,就把门口的墙炸了一个洞。

我们还在废墟中发现了一个书夹式火柴纸板,被折成很小的,硬纸壳似的那种三折叠式的样子。只有火才能点燃汽油,而我们在火灾现场发现的这个火柴纸板看起来还很新,里面只有一根火柴不见了。不过这也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上面没有找到任何指纹。

我和同事在现场忙碌的时候,哈里探长在办公室仔细查看火灾现场的照片,寻找可能被忽略了的信息。这就是我们在运用刑事照相手段的过程中,对发生案件的地点和遗留犯罪痕迹、物证的这个公寓场所作的记录,我们把现场失火的状况及各种物品被烧毁的痕迹物证特点,还有这些物品的位置等,都已经一一如实地拍照下来,这些照片可以为研究案情性质,分析作案手段,进行现场实验提供资料,也可以为技术检验和鉴定提供条件。同时,这些照片还能为起诉和审判提供证据。

哈里探长一张一张地仔细核查照片,他对任何疑点都不会疏忽。在其中一张照片上,他看到了一个像眼镜的东西。

我接到哈里的电话后,按照他指点的位置,果然在现场发现了一副眼镜。

这显然是一副近视眼镜,我希望能够通过眼镜店的验光记录来找到它的主人。眼镜不是大学生的,也不是受害者的,那么肯定是罪犯留下来的。

哈里通过照片还发现了一根保存完整的烟头。这根烟显然有人抽过,但它不是被掐灭的,也不是被踩灭的。烟头掉到地毯上时还在燃烧,因为在烟头的一端没有受力的压痕,还保持着那种圆形。

我们怀疑凶手当时点燃了一根烟,然后又拿起汽油桶在那套公寓里四处倾倒。在某个地方,罪犯用烟头点燃了汽油。我继续思索着这些十分细小的环节,担心会疏漏它。

哈里分析说,很有可能是突然蹿起的火苗,烧到了罪犯的鼻子。这就可以说明,罪犯还缺少这方面的常识,他不知道当时汽油挥发的易燃气体已经充斥了空气里,于是就使劲儿拍火,但又在慌乱中碰掉了眼镜,这时候,烟也从他的嘴里掉到了地上。

罪犯不想把证据遗留在现场,但是他想归想,要去拿回它就没有那么容易了,因为大火已经开始蔓延,他这时候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逃生。至于那个罪犯点燃汽油的位置应该和门口的那个洞之间的距离很近,我们可以用测量的结果来说明问题,这就产生了两个可能:一个可能是,罪犯首先要找到他点火以后的撤退路线,如果这条线路罪犯掌握不好,那么罪犯自己就有可能被火烧死;还有一个可能就是,我们应该判断门墙的洞口大小来了解它受力的轻重,受力重,洞口裂开就大,反之就是受力轻,那就是说,点火的位置也就会基本上清晰了。

但是,我的分析是这样的,假如我们在放油桶的地点和门墙的洞口,还有这个房间的门口,用一条线把它连起来,会发现它是一个三角形。我判断,就在这个三角形里,或许就是罪犯点火的地点。因为罪犯点火之前,他先要为自己的生命考虑,所以不得不首先要想好自己的退路,离门口近一些。或许,罪犯已经把那条点完火以后的退路想了千遍甚至万遍,但还是有不少问题在点火的过程中暴露出来。

我已经看到了罪犯纵火的操作模式。假设一下,当罪犯把两具尸体分别放在两间不同房间的时候他是出于一种什么心理?实际上,他完全可以把两具尸体放在同一个房间里焚烧,从而造成两人被大火烧死的场面。我讲的那个房间,就是临马路的那间,但是,罪犯没有那样做,他当时在想什么呢?他当时在想自己点完火以后撤退路线的距离究竟有多长,而这条线如何确定,他心里非常清楚,他不会把自己的生命也搭进去。这样的话,他就要反复推敲自己的纵火方案是否可行。当然,这个方案的产生的基础都是在两名女性死后。两名女性死前,罪犯或许还有和纵火毫无关系的另一种安排。我想应该那另一种安排没有得逞,这才使他改变了计划。也就是说,在两种安排之间,存在着一种必然的联系。

因为案发现场是大学公寓,这个公寓附近没有很热闹的地方,这和大学所在地的生活方式和习惯有相当的关系。可以说,这幢公寓很僻静,那么可以看出,罪犯对作案的地点已经在脑子里作过选择,这就是他把两名女性带到这里来的缘故。他完全可以把这两名女性带到朋友家里或者是自己家里,假如这两名女性愿意的话,他都有可能做到。

我接下去还要分析罪犯为什么要把两具女尸分开来焚烧,这个看似是一个偶然性的问题,其实从中所透露出的是它的必然性。我为什么要用必然两个字来解释它,是因为当罪犯在杀害这两名女性之后,时间迫使他马上要迅速作出反应,就是怎么处理这两具尸体。那么,对罪犯来说,他的时间很紧迫,因为大学生就要回来了,圣帕特里克节的庆祝活动马上就要结束。确切地说,到了3月17日的后半夜就结束了,活动一结束,就会有许多人要回到这所公寓,包括这套公寓的主人也不例外。

这时候,罪犯的心里很乱,他在无法转移尸体的情况下,只能焚烧公寓以造成这两具女尸是被大火烧死的假象,这是一个最为直接、最为简单的办法。于是,罪犯就要准备汽油,他会不会抽烟在整个案子当中不是占着很重要的位置,重要的是要造成起火,那就必须要有火源,而这个火源不是以罪犯是否会抽烟来作为纵火依据,而是要通过焚尸灭迹来达到他销毁证据的目的。

罪犯所选择的汽油桶在颜色上以鲜艳为主色调,这样一来,就可以遮人耳目了。他想以这种颜色上和桶的形态上的寻常来避免人们对他所拎物品的怀疑。在马路上,人们看到他拎着的是一只像吸尘器之类的物品,有谁会因为一个清洁工或是一个管理人员白天拿着一只吸尘器走进公寓而产生怀疑呢?接下去,罪犯应该是选在晚上,或者是选择一个趁人不大注意的时段里,他会把这只汽油桶带到公寓里面。然后,他就要开始纵火了。

这时候罪犯继续在考虑下一步的行动方案。他要实施计划,那就是纵火,并以此来伪造现场。但是,罪犯在实施计划的时候遇到了一个困难,那就是纵火毁尸的方式,他似乎已经考虑了很长时间,最后终于把这个方式想出来,就是我们在现场看到的两具尸体分离的位置,以及分离的距离,这也可以推断出当时罪犯的心理特征。他首先要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其次才是点火燃烧。

罪犯很聪明,他把一具尸体放在里面一个房间,然后又把另一具尸体放在客厅里,而且是离门很近的地方,这就是为了撤退。当罪犯把汽油泼在地上的时候,动作应该是一边泼,一边慢慢向后退着走,当他退到门口的时候,就要开始点火了。这时候,他不知道用火柴点燃汽油能引起挥发在空气中的气体引起爆炸这一道理,而且汽油是绝对不能和明火靠在一起的。他把这个道理想得很浅,似懂非懂地想出了一个缓冲的主意,那就是他要在泼完汽油后用香烟去引燃汽油。

罪犯一边泼着汽油,而同时,在空气中的汽油挥发浓度也逐渐增加,这对他来说,是一个潜在的威胁。但是他把门开着,已经想好了一旦将火引燃,他可以在数秒内退出那个客厅,然后逃之夭夭。

这时候,罪犯终于退至门口,说明他已经把汽油泼完了。于是,他把桶放在了房门里的右侧,而不是左侧。看得出,罪犯习惯于用右手拎东西而不是什么左撇子。

接下去,罪犯开始用火柴划着点燃了一根烟,当时的姿势应该是这样,他的右手拿着烟,将烟头慢慢触向地面。就在这时候,突然砰的一声,火苗立刻就窜了起来,他无法控制这突如其来的火势,在毫无准备和应对的情况下,首先想到的是自己如何安全逃跑。这可以说是在情急之中的必然反应,他的眼镜也就在这时候落在了地上,当他想去捡的时候已经来不及了,火势已经起来,于是他只好慌张地转身夺门而逃,消失在黑夜里。这时候应该是午夜了,许多人都快休息了。可惜,大火还是被一个路人发现了。

至于纵火的时间,也充分展现了罪犯的智慧,那就是把纵火的时间选择在午夜。或许罪犯对这一片地区的情况非常熟悉,我是从罪犯选择的那套公寓所得出的结论,罪犯对环境的熟悉,已经远远超出了我们对他的想像,因为他太精确了,他能知道哪套公寓有人住,哪套公寓没人住。

那么,就有这样的问题。罪犯是怎么知道这幢公寓就是这么一个房间最近没人住?他是通过什么形式掌握到了这个信息的?如果是有人告诉他的,那么,这个人又是谁?是他的同伙?还是其他犯有劣迹行为的人?在大学附近,出现了犯有劣迹行为的人,这属不属于正常?假如是不正常,那些人应该是一些什么样的人,难道是学生吗?学生到这里来都是以求学为主的,在这些学生身上,似乎有劣迹行为的人很少。

我说这个“很少”的原因,是因为大学是受教育的场所,它硬件设施的完美,也能起到一些纯洁心灵的作用,这件案子假如真是一个大学生所为的话,那么,这个大学生到这里来求学,就仅仅是为了纵火吗?很显然,这样就可以排除大学生作案的可能了。

现在我们再来分析,当一个人有暴力倾向后,他会在行动和语言上流露出来。我们还要思考这种倾向是从何而来的?如果把这样的暴力倾向解释为一种仇恨,那么在本案上,这个设想是有点说不通的,因为罪犯和那两个女死者生前并不认识,更谈不上熟悉,也就是说,他们之间并没有仇恨。这个罪犯为什么要杀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人,无非就是以下两个可能了:一是为了金钱,二是为了性欲,这两点对于艾奥瓦大学的学生来说都不太可能,因为他们不需要用抢劫的方式得到金钱,更不需要为了发泄自己的欲望而强奸杀人。

让我们换一个角度想想,这个案件既然不是大学生所为,那么又会是什么人所为呢?在这个大学校区里除了大学生和学校里的员工,谁最有可能产生这种暴力行为?

我这番分析让所有的探员都沉思起来。哈里接过我的话,他说:“罪犯应该是一个高个子、头发乱蓬蓬的抽烟男子,他的脸上可能有烧伤,也许他还丢了一副眼镜。”

“是的,罪犯应该是头发很乱,”我说,“像这种头发很乱的,我们称为不修边幅,而这所大学里会有这种人存在吗?我认为罪犯应该是一个社会闲散人员。”

在艾奥瓦大学附近,有一个对公寓情况十分熟悉的闲散人员。他能够精确地掌握这幢公寓里哪个房间有人住和哪个房间没人住的情况,这就好像罪犯一直在暗处,把我们的一切都看得十分清楚。我们终于理出一条关于这起纵火案的比较清晰的脉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