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章 “负罪”、“良心谴责”及其它(13)

回到惩罚这个课题上来,我们必须区分惩罚的两种不同的特性。首先是它的比较恒久的特性,这种特性表现为习俗、仪式、“戏剧”,表现为程序中的某一严格的步骤;其次是惩罚的可变的特性,这种特性表现为意义、目的,表现为对形成这种程序的期望。以此类推,这里没有别的前提。依照恰才阐述过的史学方法论的主要观点,程序本身就会成为某种比它在惩罚方面的用途更为古老、更为早期的东西,而它在惩罚方面的用途只是被塞给、被强加给早已存在着的、但从另一种意义上说是多余的程序的。简言之,事情并不像我们的天真的道德和法律起源家们一直想像的那样,他们以为创造程序是为了惩罚,就像人们以为创造手是为了抓东西一样。说到惩罚的另外那个特性,那个可变的特性,也就是惩罚的“意义”,在晚近的文化阶段(比如说在当今的欧洲),惩罚事实上早已不只是意义单一的概念,而是多种意义的组合。惩罚的全部历史,它的为各种不同的目的所用的历史,最后都集结为一体,难以分解,难以剖析,而且必须强调指出的是,对它根本无法下定义。我们现在没法断定,执行惩罚本来是为了什么,所有对全过程进行了符号式的压缩的概念都逃避定义,只有那些没有历史的概念才能够被定义。可是从早些时候的一个研究看来,那个“各种意义”的组合倒还更容易分解,且更容易推演。我们现在尚且可以看到,组合的各因素是怎样根据每一个别情况改变它们的价值的,而后又是怎样重新组合,使得有时这种因素、有时那种因素压倒其它因素,跃据主导地位的。在特定的情况下,甚至单一的因素(比如说威慑的目的)也可能扬弃所有其它因素。为了使读者至少了解惩罚的“意义”其实是多么不确定、多么次要、多么偶然,并且使读者了解,同样一个程序是会怎样地被利用,被解释,被装扮,以便为完全不同的目的服务,我在这里列了一个提纲,这是我从一小部分偶然收集到的资料中抽象出来的:

为了消除破坏的危害性,防止进一步的破坏而实施的惩罚。

为了以某种方式(甚至用一种感情补偿方式)向受害者补偿损失而实施的惩罚。

通过惩罚来孤立破坏平衡的一方,使失衡现象不继续发展。

利用惩罚使那些惩罚的决策人和执行者产生恐惧感。

通过惩罚抵消犯人迄今享受的优惠(比如强迫他去矿山作苦役)。

用惩罚来排除蜕化的成员(在有些情况下排除整个族系,例如根据中国的法律,这是一种保持种族纯洁的方法,一种维护社会模式的工具)。

把惩罚当作庆贺,也就是说对终于被打倒的敌人实行强暴和嘲弄。

通过惩罚建立记忆,不论是对受惩罚者而言(即所谓对他实行“改造”),还是对于目击者而言。

惩罚作为当权者要求犯人支付的一种酬金,因为当权者保护了犯人免受越轨的报复。

只要强悍的种族仍然坚持报复的自然状态,并要求把这种自然状态当作它的特权,那么惩罚就要和这种报复的自然状态进行调和。

用惩罚向那个和平、法规、秩序和权威的敌人宣战,并且规定战争规范。据信这个敌人危害了集体生活,背弃了集体生活的前提,人们将把这个敌人当作一个叛逆者、变节者、破坏和平者,用战争赋予人们的工具和他作斗争。